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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

    日期:2011-03-14     作者:李立    阅读:2,009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 确立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2011年3月2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条例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因使用危险化学品特别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其危险程度不亚于生产危险化学品,这方面的事故约占全部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四分之一。条例将于2011年12月1 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条例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放范围确定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这意味着并不是所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都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至于使用数量达到多少需要办理许可证,考虑到各类化工企业情况差别很大,条例授权安全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使用量标准。

此次条例修改,还明确将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范畴。并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由省市级下放到市县级安监部门。

条例还规定,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可在运输始发地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审批时限最长不能超过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