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赵洁说,检察院虽然肩负着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责任,但因缺乏具体规定,监督往往不到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相衔接的若干规定》提出,加强检察院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
为加强对涉案物品的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与自治区检察院联合作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案情重大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
根据这项《规定》,行政执法机关隐匿、私分、违法销毁涉案物品的,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将受到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