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3日晚,原告郭先生带着爱犬在抱石公园散步时,前方一条未系绳套的大狗突然冲了过来,咬了郭先生的爱犬一口。第二天晚上,郭先生的爱犬死亡。为此,郭先生以爱犬被辜先生的大狗咬伤致死为由,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32360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和鉴定费,该案由此成为我省法院系统受理的首例类似案件。2011年3月21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财产损害纠纷案,在案件事实尚未认定清楚的情况下,法院决定择日开庭再审。经进一步审查事实与证据,法院最终认定原告爱犬的死亡与被告大狗有直接关系,并确定了原告所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