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3年前表示赠房
近日,九龙坡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房屋确权纠纷案。原告李某只有19岁,他起诉的人是亲生母亲赵雪。开庭当天,李某并没有到庭,委托了两名律师出庭。赵雪亲自到庭,她也请了两名律师。
她的儿子起诉称,2004年4月29日自己刚满16岁,就与母亲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母亲约定将其名下位于谢家湾的一套房屋,无偿赠与给自己。合同签订后,还办理了公证。“今年5月,原告要求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告却不予协助,现请求判令这套房屋属于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庭判19岁儿子败诉
赵雪称,自己与儿子的父亲离婚多年,是在儿子与其父亲承诺按月给自己支付生活费的情况下,才同意将房屋赠给儿子的。且合同还写明“赠与后,赵雪仍可住该房,直至去世时为止”。
赵雪在庭上拿出去年9月的疾病诊断书称,自己已患严重的肺结核。她同时举示民政部门的证明称,自己靠吃低保生活,“且原告并未按月支付生活费。”
九龙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的财产需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因此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主张。诉讼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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