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4月1日就要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市政协人士昨日证实,这份国务院新规的出台,与我市一律师上书的一份1351字的社情民意建议书密切相关。 这名38岁的律师叫段茂兵,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民盟万州区委副 主委。 民工差点放弃索赔 2004年3月中旬,外出广东打工受伤致残的云阳县凤鸣镇居民王世清,找到段茂兵请他代理状告雇主。约一周后,段茂兵根据取证掌握的证据拟好诉状,与王一同到当地法院立案。这个标的10来万元的案子,除需先交纳3500元诉讼费外,还要交纳“其他诉讼费”3000多元。 本就债台高筑的王世清想了很久,提出放弃维权,“算了,我拿不出这么大一笔钱来打官司。”段茂兵心中很不是滋味,他为了帮助王,表示免收律师费,并向司法部门申请救助,让王世清免交了3000多元“其他诉讼费”。 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终于得以开庭。一个月后,王世清拿到了10.5万元赔偿金,激动得热泪盈眶。段因此萌生上书相关部门,呼吁降低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想法。 律师提交千字建议 段茂兵到其他省市办案时,也想方设法了解各地法院收取诉讼费的情况。2004年11月,段茂兵整理材料,以民盟万州区委委员的身份,向万州区政协提交了1351字《关于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的社情民意建议书。 段建议加强收取诉讼费用的立法,取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取诉讼费用的司法解释权;建立诉讼费用据实收取、多退少补、即时结算制度,也就是当事人按法院最终认定的金额交纳诉讼费,诉讼费垫付方胜诉时,法院及时清退其不应承担的诉讼费用。 建议最终促成立法 民盟万州区委对建议书高度重视,作为集体提案提交民盟重庆市委。2005年初重庆“两会”期间,市政协二届三次会议将其列为第168号提案。 市高院收到这份提案后,立即责成人员调查后答复表示,将尽快向最高法院反馈。 市高院复函称,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制订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已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现状,成为不合理收费的重要因素。按1999年出台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法院诉讼费应严格执行“无明文规定不收费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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