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天律师事务所系经广西区司法厅批准,在那坡县注册的律师事务所。2006年3月27日,区司法厅下《通知》确定司法厅工作组于2006年4月18日至20日到那坡县所属的广西百色市巡回办理年检注册。百色市司法局遂书面通知各县(区)司法局,要求各县(区)年检注册材料须于4月18日前报市司法局进行预审。但那坡县司法局没有将司法厅和市司法局的《通知》告知崇天律师事务所。同年5月24日,崇天律师事务所向那坡县司法局提交申报2006年度年检注册材料,那坡县司法局以已过区司法厅巡回办理年检手续时间为由,作出《关于申报2006年度年检注册的答复》,不予上报注册材料。崇天律师事务所不服,以那坡县司法局作出的《答复》对其最终是否获得开展律师业务的行政许可之权利产生实质的影响,而且履行出具年审意见及时上报律师年审材料是司法局的法定职责,那坡县司法局的《答复》违法为由,向那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答复》,并判令那坡县司法局履行法定职责,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
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依职权作出的不受理原告年检初审的《答复》,造成原告无法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法律服务活动,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报2006年度的年检材料并没有超过法定期限。被告根据广西区司法厅和百色市司法局年检注册的时间安排,以原告申报的年检材料已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初审的《答复》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原告提出要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的诉讼诉讼请求,不宜与本案一并审理。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那坡县司法局的《答复》,并确定由被告在十日内履行年检注册初审的职责,受理并报送原告的年检注册材料给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上诉人那坡县司法局不服,以崇天律师事务所逾期提交年检材料,其作出不予初审的决定并无不当为理提起上诉。
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司法部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年检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同时规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年检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将年检材料和签署的意见报送省级司法厅审核。崇天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5月24日提交年检材料,并没有超过司法部规定的法定年检时间,那坡县司法局应当对崇天律师事务所申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报送广西区司法厅。那坡县司法局将司法厅巡回办理年检时间认定为每年的法定年检时间,属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作出不予受理申报年检材料的《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崇天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予以撤销正确,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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