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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

新京报:酒精浓度是醉驾的惟一认定标准?

来源:新京报     日期:2011-05-13         阅读:3,515次

现在醉驾入刑,它作为“犯罪”,是否沿用之前认定“违法”的标准?

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醉驾入刑”。5月10日,最高法副院长张军表示:不应仅从文字理解,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犯罪,还要与刑法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原则,相结合。

那么,到底醉驾还算不算犯罪?

首先,既然已经立法,就应尊重法律权威,不能任意改变。《刑法》第133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很明显,醉驾入刑,不需要附加条件。“危险驾驶罪”是抽象的危险犯,只要有“危险”即构成犯罪。它跟“交通肇事罪”不同,后者是结果犯,有了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张军所说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是犯罪”,实际上是每个罪名共用的原则,而犯罪的应受惩罚性,并不是为“醉驾入刑”增加新条件。

其次,要体现宽严相济,也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司机都知道,醉驾的标准就是血液浓度达到80mg/100ml。但,这是构成醉驾犯罪的惟一标准吗?2004年由公安部提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域值与检验标准》(GB19522-2004),其中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规定为醉酒驾驶。该《标准》还规定:对未达到上述血液酒精含量值的驾驶人员;或者不具备呼气、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条件的,进行人体平衡试验:步行回转试验、单腿直立试验。

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这是公安部门认定醉驾“违法”的惟一标准;现在醉驾入刑,它作为“犯罪”,是否沿用之前认定“违法”的标准?若最高法希望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排除在“危险驾驶罪”之外,就必须公布司法解释,对“醉驾”做出限制性解释:醉驾不仅要达到现行的血液酒精浓度标准,还应强调醉驾有诸如“威胁道路安全”的表现,厘清“醉驾”中普通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区别。

□袁依文(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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