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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中遴选法官,特别是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以后,还是比较少见。主要原因在于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交流渠道不畅通———作为自由职业者的律师与作为带有公务员性质的法官,存在身份上的鸿沟,由法官变成律师容易,律师转换成法官难。加上律师职业收入更高,一些律师不太愿意当法官。然而,从律师中遴选法官,却非常有利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因此,这样的遴选多多益善。
从根本意义上讲,法官的审判工作不是“自动售货机”,不是将法律条文与事实从一边输入,然后从另一边简单地输出答案。因此,法官绝对不是仅仅靠掌握法律知识就能娴熟地进行审判工作。法官必须要有社会常识,要知晓民间冷暖,能体察社情民意。这些经验从哪里来?就要法官有一定的社会阅历,而这些显然是从学院一出来就进入法院的学院派法官所难具备的。律师作为一个自己对自己饭碗负责并且广泛接触社会的自由职业者,显然这方面是其强项。
从律师中遴选法官,还非常有利于换位思考。“事非经过不知难”,一些法官之所以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不力,主要原因就在于他们在法官这个职位上呆得太久,不能体会其他人的真实想法。如果大量的法官从律师中遴选,那么这些法官就能体会到律师对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正当诉求,有利于改进律师的执业环境,从而推进对于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从律师中遴选法官,对于减少司法腐败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一些律师不愿进入法官行列,是因为法官的收入远远少于律师,另一方面,一些有志于法律事业的律师却很愿意进入法官行列。因为他们经济上已经比较富裕,而法官尊崇的社会地位、保障社会公正的功能,能更大地推动社会进步实现自身价值吸引了他们。所以,将具备了一定条件的律师遴选到法官队伍中来,能避免一些法官因为收入少而想方设法进行贪污腐败的行为。
要让更多的律师能遴选到法官队伍来,就需要不断完善法官遴选程序、拓宽法官来源渠道,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让律师转变为法官的渠道更加畅通。更为重要的是,要真正提高法官的地位,保障审判独立与法官独立,如此才能提高法官职业的吸引力,从而让更多的优秀律师投身于法官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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