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 法界

法界

政府信息不公开“民可告官”规定恐遇落实难

来源:法制网     日期:2011-08-23         阅读:2,050次

政府信息不公开“民可告官”规定恐遇落实难

受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5种情形

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

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

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政府部门愿意公开的信息,绝大部分不是公众希望得到的信息;公众希望得到、了解到的信息,政府部门没有完全公开,也未必愿意公开

●规定的积极意义在于,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必须受理,也明确了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是独立的行政行为,公民享有起诉权

法制网记者 杜晓 法制网实习生 严寒梅

“民高官”的案件本身就少,因为政府信息不公开而“民告官”的案件在人们印象中更是极少出现。法律界人士认为,其中原因在于行政诉讼存在起诉难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范围。

“从以往社会公众和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方面进行交锋的一些情况可以发现,公众经常难以满足自己的需求,或者想获得公开的愿望得不到满足。”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敬波说,但是因为之前没有这样的司法解释,很多地方法院在是否受理这种信息公开案件、受理了以后怎么审理这种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时,各地的标准是不一致的。还有很多地方法院以没有这种司法解释为由拒绝受理这样的案件。

“我认为这个‘规定’的积极意义在于,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必须受理,也明确了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是独立的行政行为,对于公民来说是享有起诉权的。”王敬波说。

“规定”实施难点在于落实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长期以来,“民告官”存在一些难度。

首先就是起诉难。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由于我国行政机关众多、层次复杂,存在大量内部机构、临时机构、联合执法机构、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如何确定这些主体的诉讼地位是一大难题。

“而具体到信息公开领域的行政诉讼,可以用‘难上加难’来形容。”一位在法院挂职过的法学教授说。

《法制日报》记者从湖南省汝城县的知情人士处了解到,几年前,当地曾发生过原自来水公司5名离退休职工以“政府信息不公开”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县政府的事情。但是,汝城县人民法院认为“涉及企业改制范围,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起诉的是县人民政府,也不属于县法院管辖”,因而作出了不立案的决定。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来说,绝大多数都存在立案难的问题。”王敬波说。

马怀德认为,长期以来,行政诉讼判决裁定的执行难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被告作为行政机关敢于抗拒法院的裁判。目前法律规定“罚款”和“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等执行方式远不能解决所有执行难问题。

对此,王敬波认为,在执行过程当中,“主要难点在于法院是否能真正贯彻落实这个司法解释。如果法院能够有效落实这个司法解释,还是可以起到通过司法倒逼行政机关履行公开责任的作用。”

“但是,我认为实践当中可能还是会遇到一些问题,包括涉及到安全、稳定等相对敏感的信息,有可能在实践中会受到曲解,或者在法院和行政机关认识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能要受制于行政机关。”王敬波说。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