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1月25日举行的(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获批。该条例规定,因公益诉讼和见义勇为行为导致的诉讼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与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其他地方性法规相较,成都市法律援助立法具有显著地方特色,不仅在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上降低门槛,还适度扩大了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增加了法律援助形式。该条例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确定为不足公民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并将为保障公民基本生存、生活、生产等事关民生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条例还增加了“行政诉讼代理;行政复议代理,仲裁代理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等法律服务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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