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当事人讨债,代理费被拖欠
今年4月,刘某找到连江县某律师事务所,请求该所为其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
双方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委托,指派律师丁某,分别担任刘某作为原告起诉他人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及他人作原告、诉刘某债务纠纷案件中刘某的诉讼代理人,办理诉讼代理事项。刘某要向法律服务所分别交纳代理费5200元、7000元。
此后,律师丁某即受指派开展工作,并于当年9月按约完成两案的诉讼代理事项。其中,刘某在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应得款项已实际获取。但刘某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
9月底,因多次催讨无果,连江县某律师事务所将刘某告上法庭。
无法证明已付费 当事人败诉
原告律师事务所诉称,代理刘某委托的两起诉讼案件过程中,该所律师认真及时地完成了工作,但被告未按约支付代理费,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代理费1.22万元。
被告刘某辩称,他已向原告法律服务所支付了全部代理费,但他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两份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此案中,被告的诉讼标的额也已经执行到位,其应按约定的数额及约定的期限,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代理费。逾期仍未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给付约定金额的代理费的责任。
对于被告辩称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其已给付代理费的说法,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纳。法院当场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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