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从公证实践来看,该制度具有以下职能作用:一是普法引导,通过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强化当事人的风险意识和法制观念,引导当事人依法开展民商事活动;二是预防纠纷,通过公证介入民商事活动,过滤法律风险、平衡利益关系,促进民商事活动的正常开展;三是监督保障,公证作为中立第三人能够保证民商事活动的公平有序,制止违法行为、保障法律实施,为民商事交往提供保障;四是沟通媒介,公证书是国际通行的可靠的法律文书,为跨国跨境交往提供信用保障,是建立互信关系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公证制度的四项职能定位,使得公证制度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具有其他制度无法比拟的天然优势。人们常说调解是纠纷解决的第一道防线,殊不知,公证职能作用的发挥远在调解之前。在实践中,公证一直以非诉讼法律制度的定位,与法院的诉讼活动、律师的辩护活动保持着天然的界限。闪光灯下、荧屏前、众人的聚焦处鲜有公证的身影,他们活跃在一个个民商事活动的产生过程中,过滤法律风险,监督法律实施,维护公平公正,保障各方权益。一个民商事活动(经公证而)顺利完成,一切都是那样的顺理成章,好像什么都没有发生。实不知,润物细无声之中,公证的职能作用已悄然发挥,但却无法被人们感知。这使得公证的作用往往被社会,甚至被公证当事人所忽视。因此,社会中除了部分与公证相关的行业,和办理过公证的人员外,很少有人对公证行业有所了解。
目前,公证制度的职能作用还没有被充分的重视和发挥,公证制度的默默无闻和被忽视,是公证职能作用的“隐性”导致的,更是公证制度的内在规律决定的。为此,建议充分运用公证制度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体意见如下:
一、各级政府领导要学习、了解公证制度的职能作用和内在价值,充分重视公证工作,运用公证手段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二、各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公证协会要加大对公证制度的宣传力度,将一般普法宣传与公证典型人物、案例的宣传相结合,让社会公众通过了解公证,熟悉公证,充分运用公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三、积极推动立法机关将法定公证引入民商事活动,通过公证法律手段对民商事活动进行适当干预,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推动形成和谐稳定的民商事流转秩序,进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各公证机构、法学研究机构要加大对公证制度的研究力度,将公证制度与社会矛盾化解的内在联系作为研究重点,为公证工作更好的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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