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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

新民晚报:整治“网络水军”应从自律上升到立法

来源:新民晚报     日期:2011-05-18         阅读:3,944次

日前,国内140家网站代表在北京签署抵制非法网络公关行为自律公约,表示要积极行动起来,杜绝非法网络公关行为。

包括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络电视台、新浪、搜狐、凤凰等知名网站在内的上百家网站签“自律公约”,在当前国家综合整治非法网络公关的舆论环境下传递出一个信号:网络经营者跟社会达成了共识,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企业、公民合法权益的网络非法公关行为坚决说不!

“自律公约”中有三点值得关注。一是网站承诺“不组织、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网络公关活动”;二是要提高防范能力,完善内部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及时处理投诉及各种违法、有害信息。三是要引导网民理性思考、文明发言、有序参与,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舆论环境。不参与、勤防范、多引导,如真能做到这三点,网站能管住网页管好员工,效果是可以预见的。

但问题是,网站面对的是“网络水军”灰色产业链,正如有专家所言,就连民事处罚都对“水军”起不到震慑作用,因为“用一毛钱的成本获得一元钱的利益,绝对会让他们胆子越来越大。”网络公关可以说已到“无法无天”的地步,甚至连新华社的“删稿公函”都可以伪造。网站的“自律公约”又如何能真正管住“水军”一族?

整治“网络水军”应从自律上升到立法。一来可以震慑“网络水军”的非法行为,二来也可以厘清合法与非法的边界,给网络从业者以一定的法律预期。一直都有人呼吁出台《网络法》,因为现实与网络已是如此胶着不分,“网络水军”是网络游戏规则缺失、监管缺失的结果,必须通过立法给网络订立游戏规则。加快网络立法,尤其是要加强执法力度,乃是整治“网络水军”的根本之策。有不少人以“有损自由”为由不赞成网络实名管理,在这方面,包括江西省在内的一些地方,在司法探索中“将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这在法律的改进上有重大意义。法律责任最后必须落实到每一位网民。

在《网络法》未出台前,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为处理非法网络公关行为提供依据。但更重要的是,治理“网络水军”必须以当前的法律法规为“武器”。比如,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知使用者发布侵权信息而不采取措施加以删除或者屏蔽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再比如,像《刑法修正案(七)》,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在整治“网络水军”时就可充分运用。而公安、外宣、工信、工商等部门应充分履行自身职责,利用现有法律武器打击“网络水军”。网络一出事,由工信部门出面调停,最多罚点款了事的现状,该改变了。(秦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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