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经办此次案件的公职所律师介绍,2002年新会区某集体所有制公司(以下简称“新会公司”)因拖欠浙江省台州市某摩托车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公司”)330多万元货款,被“浙江公司”起诉至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门中院判决“新会公司”偿还货款。由于“新会公司”已经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一直得不到执行。
2003年11月,“浙江公司”向广东省高院提出申请,将案件移交至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异地执行,获得批准。2007年1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以新会区政府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新会公司”企业转制时所得的300多万元资金为依据,裁定追加该资产管理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将资产管理公司属下托管小组户名下原属托管企业所有的165万元银行存款执行扣划。
新会区公职所律师与区政府资产管理公司人员多次到佛山参加两级法院组织的听证活动,据理力争。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近日,高明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新会区公职所和新会区政府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将已扣划执行的165万元存款退回给区政府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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