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动态 >> 国内律师

国内律师

君子之争

    日期:2011-06-01     作者:季闾    阅读:3,778次

君子无所争,必也射乎!揖让而升,下而饮。其争也君子。

 新一届维权委成立后,处理了两起律师与法官之间的摩擦。律师觉得受了委屈,觉得孤立无援,视协会为“娘家”。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相互之间的关系,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故维权委格外重视,主任邵曙范、副主任鲍培伦、陶武平直接参与了案件的处理,与相关法院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希望通过协会的工作能消除或者缓和个案中的矛盾。然而更重要的可能不是个案处理的结果,不是当事律师对最终结果是否满意,而是就其中反映出的问题能在行业中,甚而在职业共同体内部引起反思,在更普遍的层面上维护广大律师的权益,维护职业共同体共同的权益。过去的都会过去,个案本身都是“小事”,不作展开。过去的都不会过去,就此谈一些体会,供同行批评指正。
律师与法官有摩擦是正常的。理论上,诉讼结构决定了法官居中裁判,似乎只有双方律师之间、律师与检察官之间才会有对抗、有摩擦。但实践中,律师与法官之间的摩擦还是常见的。撇去别的因素不谈,法官有法官的审判思路,因此在财产保全、程序的引导、问题的示明、证据的采信等等方面,可能会与律师意见相左。律师则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自然应竭尽所能地在程序上、实体上争取权利。因为双方都是独立的,才会有摩擦,而这种独立性是法治成熟的标志。我们不提倡一团和气,不提倡律师唯唯诺诺。律师与法官关系的和谐,是和而不同的和谐。当然,有些问题上,双方需要相互理解。比如,法院的审判资源有限,开庭时间也自然受到限制,律师可能无法充分发表意见,就需要律师对法院理解,庭上简明扼要,庭后通过书面形式完整地发表意见。律师有时在庭上发表一些意见,法官可能觉得与案件审理关系不是很密切,实际上不是我们的律师水平差,而是律师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作适当的表述,这时也需要法官对律师的理解。
多一些君子之争,少一些小人之争。对于不同的摩擦,还是要作区分的。因为角度不同,观点不同,双方利用各自的法律知识、执业技巧在程序内的争论,无论多激烈,都是理性之争,君子之争。庭上可能面红耳赤,庭下也可能英雄相惜。而超出了这个边界,就变成了在情绪左右下的意气之争,法官变成怒而不威,律师胡搅蛮缠,互相伤害。暮然回首之时,不论是非,至少觉得不值得,这就是小人之争。同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就具体的摩擦来看,孰是君子之争,孰是小人之争,应一目了然。
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尊重是有条件的,但双方对法治的尊重是无条件的。因为法官带个“官”字,就要求律师无条件的去尊重法官,可能难以接受。尊重,毕竟都是出自内心的。遇到一身正气,精通法理,驾驭庭审环节轻车熟路,处理法律关系如庖丁解牛,风度翩翩又威而不怒的法官,律师自然心生敬意。而遇到不卑不亢,有礼有节,思路清晰,善于用智慧与技巧去合理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律师,法官也会予以尊重。但有一个前提不容置疑,就是双方对法治的尊重是无条件的。具体而言,对律师来讲,就是对法庭的尊重,遵守庭审秩序是无条件的。律师可以对法官的作风有意见,可以对法官的审判有意见,这些都应当通过正常的渠道去反映意见,去争取权利。但是,只要还怀有对法治的信仰,只要还重视个人修养,无论事出何因,扰乱法庭秩序都是一种低劣的行为。律师要坦然面对一些冲突,要勇于反思自身。你可以提出一百个理由去指责对方,但是可能什么都没有改变。而改变自身只要一个理由。是不是精通法律能化解?是不是讲究执业技巧能避免?是不是提高个人修养能宠辱不惊?对于据理力争之后,一时仍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善于画句号。人身就是由一个一个阶段组成的,要相信自己还有更重要的职业使命去完成。
法律职业共同体不是虚幻的。由于我们国家律师与法官两个职业之间流动性较低,不少人对法律职业共同体产生了怀疑,认为这只是概念上的东西,虚幻的东西。现实中律师是律师,法官是法官。但事实上,两者无时无刻不在相互影响着。离开了律师,法官也不成其为法官;而离开了法官,律师也不成其为律师。优秀的律师群体造就了高素质的法官群体,而高素质的法官群体又催生了优秀的律师群体。这个共同体是确实存在的,法治、善治的基础就是要有优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律师与法官,分工不同,目标却是一致的。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象,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声誉,就是最大的维权。
律师与法官应无所争,必也案乎!其争也君子也。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