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企工作的孙先生认为,顾客自带酒水主要缘于饭店的酒水价格偏高,如某款红酒在超市的价格是28元,到了酒店就卖到了58元,酒的价格越高,差价就会越大。如果酒店酒水加价低些,相信自带酒水的现象就不会存在了。
一位姓张的消费者表示,消费者有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服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尽管餐馆有权利按自己的方式经营,但不能剥夺顾客的选择权,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和商品。
商家:收费有理由
我市一家火锅企业的负责人“谢绝自带酒水”的理由较有代表性。
其主要理由有三:一是餐饮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其成本必然要按一定原则分摊到消费者的消费实物上,包括菜品和酒水,消费者消费自带酒水和餐饮企业提供的酒水均享受了这些服务,同样消耗了企业服务成本费用;二是消费者自带酒水在餐饮企业享用,服务费用的收取与否,收取多少,应该由企业自主定价,实行市场调节,只要收费合理,按规定明码标价,并在醒目位置标明,收费是合理合法的;三是餐饮企业在提供服务时,还具有提供安全卫生食品的责任,企业对所购进和制作的产品要进行严格的检验才能出售,顾客自带酒水及食品无法确保其安全,一旦发生问题,不好界定责任。
律师:应及早立法
对于到底该不该加收开瓶费的争论,我市法律界人士表示,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争论,最根本的原因是缺少相关的立法规范。
他们认为,行规作为某一行业的业内规则和经营惯例,是行业组织所制定的并用于实施行业自律的依据,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尤其在涉及消费者权益时,更应首先以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规范前提,行规没有任何约束作用。因此,想彻底解决“开瓶费”的问题,就应尽快立法,给消费者和商家一个公平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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