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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率先明确精神赔偿细则 错捕错拘最高赔30万

来源:法制日报     日期:2012-01-05         阅读:2,599次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3家去年率先出台文件,以会议纪要形式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进行了明确。规定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从1000元到30万元不等。

广东为什么要出台这一会议纪要?统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对具体办案有何影响?今天,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处处长沈丙友向《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详细解释。

沈丙友介绍,2010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国家赔偿法首次规定,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前提“造成严重后果”和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导致赔偿申请人只要人身受到羁押,在提出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的同时大都会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以广州市检察机关为例,2011年上半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市受理的国家赔偿申请案件80%以上都提出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而且,申请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往往特别巨大,动辄几十万元、数百万元,甚至还出现了天价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件。

“精神损害抚慰金规定不明确,不仅导致申请人漫天要价,不利于矛盾化解;而且容易导致执法随意化,不利于对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沈丙友说,为解决这一难题,广东省检察院刑申处与省高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法制处就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专门召开联席会议,并于去年3月形成会议纪要。去年9月,会议纪要正式下发,开始在全省实施。

沈丙友介绍,会议纪要明确了6种受损情况定性为精神损害后果严重:死亡;重伤或者残疾;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其他重大精神损害。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致受损害人有上述一种或者多种后果,可以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沈丙友向记者介绍了一起典型案例:刘某因涉嫌抢劫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因刘某在羁押期间身心受到了一定的伤害,针对刘某提出的申请国家赔偿,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会议纪要,赔偿刘某在其被羁押339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4.2万元的同时,还赔付了刘某两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统一精神赔偿金有望全国推广 广东去年前11个月5起案件申请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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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天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院就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律适用问题在全国率先出台指导性文件以来,2011年1月至11月,已对符合条件的5件案件申请人给予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其他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说理与协商,或不再坚持,或已撤回申请。

记者了解到,这一做法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有望在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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