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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与省自贸办出台《积极发展法律服务业 推进中国(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来源:广东律协     日期:2016-02-04     作者:广东律协    阅读:2,362次

为深化粤港澳法律服务业交流与合作,推进广东自贸实验区法律服务业发展,2016年1月27日,省司法厅、省自贸办联合发布《积极发展法律服务业 推进中国(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统筹指导各地及有关部门开展广东自贸实验区法律服务工作。
    围绕做优做强广东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业,《意见》提出七项重大改革举措:一是培育和发展专业化、国际化、规模化律师事务所。鼓励专长于国际贸易、国际金融、贸易物流、海事海商、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等领域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到广东自贸试验区执业或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二是大力推进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发展。2016年将合伙联营试点区域逐步扩大到珠三角地区和其它地市。三是扩大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允许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内地方律师,除办理民商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外,可代理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允许律师总数超过20人的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在试点地区所在市主城区设立1个办公场所。四是允许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使用其内地和港澳地区出资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年限、工作业绩等资质对外开展业务。协调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允许联营所在开展证券业务时,使用参与联营的各方律师事务所业绩、资质。五是支持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人员规模发展。在保持联 营各方派驻律师合计不少于10人,且10名派驻律师执业经历不少于3年的基础上,允许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经参与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或港澳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内地执业律师或港澳地区和其它地区执业律师。允许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本所实习。六是鼓励香港、澳门和外国律师事务所到广东自贸试验 区发展。鼓励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联合经营,在各自执业范围内以分工协作方式开展业务合作。鼓励香港、澳门和外国律师事务所到广东自贸试验区设立代表机构。七是深入推进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该《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广东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业各项制度建设,推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促进广东律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拟稿:刘静雅,审定:徐敏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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