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妥善处理推广街区制带来诉讼
来源:中国律师网
日期:2016-02-24
作者:全国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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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在最高法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回应“新建住宅推广街区制”时称,此举可能造成一些纠纷进入法院,法院将密切关注、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好并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这一提法一经出现,便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程新文指出,封闭住宅小区是农耕时代的产物,现在已经处于21世纪工业化、信息化和新型城镇化的新时代,推进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有新的理念和探索。意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的体现,也是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重要举措,符合当今世界的潮流和发展趋势,对于推进城市现代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程新文认为,物权法要发挥物的最大效用,而封闭式小区存在物的浪费问题,开放街区有助于物的资源让更多人分享,实现物的最大效用,让道路更加畅通。
针对媒体“推广街区制是否与现行物权法相悖”的提问,程新文回应道,目前,意见尚处于党和国家的政策层面,国家政策上升为法律需要一个过程,且是立法机关要做的事情。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将密切关注,对可能涉及到相关主体权益的影响、协调和保护,加强调研、及时研判,并进一步加强对下指导力度。
对于媒体“推广街区制这一决策是否经过民意调查“的提问,程新文回应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法律、领导司法机关执行法律。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制定出台,有规定的程序,包括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包括向有关部门如人民法院征求意见。
程新文预测,推广街区制可能会导致一些纠纷进入法院。他举例说,一些人买房子可能看中了小区封闭性好,小区不再封闭后,人来车往,可能出现噪音问题,影响到小区的房价,对业主权益存在影响,可能导致其诉至法院。
程新文认为,法院既要执行法律也要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相信法律会对业主权益保护进行妥善的顶层设计,司法机关会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好这一问题,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评论:
先别忙着对街区制说违法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秦平
推广街区制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最近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一个全新的提法,一经提出立刻引起舆论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街区制与我国现行法律的冲突上。
物权法第73条明确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规划小区内的道路等公共设施属私有财产,并非公有,政府不能说打通就打通。据此,有人提出推广街区制违反物权法。
从表面上看,以道路公共化为建设目标的街区制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确实存在冲突。距今还不到10年的物权法,作为落实宪法原则,保护公民财产权的一部重要法律,在民法领域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正视街区制与物权法之间的冲突,体现的是依法治国精神。
但是,推广街区制并不必然意味着违法,更不必然意味着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认真阅读原文就会发现,意见在这个问题的表述上是非常审慎和实事求是的。
首先,意见提出“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这是对今后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提出的要求,不涉及以前。
其次,对已建成的封闭小区,意见说的是“逐步打开”。显然并不像一些人认为的那样,上来就强行拆墙。依法解决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与国家政策之间冲突的方法有很多,比如采用征收征用的方式给小区业主以合理补偿。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这并不意味着私有财产绝对不可触碰。事实上,以征收征用的方式协调私有财产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冲突,适当补偿私人财产,是国际通行的作法。
第三,意见还提出“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这其实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思路。对北上广这样的超大型城市来讲,单位大院所占比例很大。一方面,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政策方面有表率的义务;另一方面,与商品住宅小区相比,单位大院和单位住宅小区在土地使用和购房价格上都是有特殊优惠的,两者在法律上不能类比。
小到个人,大到国家,对某些问题的认识都会有一个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过程,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调整旧有政策,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前后不统一、不协调的情况。物权法立法之初,封闭式小区是中国普遍的现实,尊重现实是立法的态度。如今,随着我们对城市管理和认识水平的提高,街区制显然更有利于城市的健康发展。其间出现矛盾和法律冲突,完全可以用合法的方式,通过民主协商进行有效化解,不应是非此即彼的单项选择。
总之,面对街区制,舆论先别忙着说违法。一项政策的出台需要我们做全面、准确的解读,抓住一点不计其余的极端解读难免变成误读,进而是对他人的误导。
链接:
街区制引热议 “打开已建成小区”将涉三大法律问题
作者:赵丽 来源: 法制日报
“每个月1500元的物业费,带来的是孩子可以嬉戏的露天游泳池、无论春夏都有修剪整齐的树木以及永远干净的石子路。如果开放我们的小区,这是否就意味着,未交费的人可以与每月花费1500元的人共享这些服务?”
问题的提出者是北京市民钱平,他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地区,小区平均房价已经超过8.5万元每平方米,物业费为每平方米每月10元。
“当初购买这所住宅就是看中了闹中取静的特点,绿化多。”在钱平看来,“住宅小区不封闭”可能会失去“闹中取静”的特点。
“的确像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所提到的,封闭住宅小区是农耕时代的产物,国外很多国家都是开放小区。我的一些亲戚朋友生活在国外,他们的小区的确如此。”钱平说,不过,国外的开放小区历史悠久,而我国目前的封闭小区一旦开放,是否会产生物权纠纷?
如果开放小区,有可能会遇到哪些法律问题?记者注意到,目前关于“逐步打开已建成住宅小区”,有人认为,物权法规定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和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开放小区是否会侵犯业主权利?【全文阅读】 http://www.acla.org.cn/html/industry/20160224/245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