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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

来源:法制网     日期:2012-03-09         阅读:4,175次

  优化代表结构 体现"三个平等"
            解读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李建国今天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本届全国人大明年3月任期届满

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到2013年3月任期届满,届满之前需选举产生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据介绍,这次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是选举法修改后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进行选举,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加强国家政权建设,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广泛凝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选举贯彻体现"三个平等"的要求

据了解,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更好地体现了"三个平等"的要求。

一是,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体现人人平等。

根据选举法的相关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以按人口数分配为主,代表名额中的大多数应根据人口数分配。决定草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人口数计算的名额数,按城乡约每67万人分配1名"。

二是,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省(区、市)不论人口多少,都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体现地区平等。决定草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8名",总计248名。

三是,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选举全国人大代表一名,体现民族平等。决定草案规定:"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与十一届相同。

另外,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中,需要留出一定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另行分配,以保证人口特少的民族、地区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

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的最大特点是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选举法修改以前,根据当时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和人口结构比例,城乡选举人大代表的人口比例不同。2010年修改选举法,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改变了这一做法。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按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不再区分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

决定草案规定,在不超过3000人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中,按照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为2000名,城乡大体每67万人分配一名代表。

据介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扩大人民民主,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更好地体现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进一步改善代表结构比例和素质。

领导干部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

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

从当前人大代表结构的实际情况看,人大代表结构中,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家所占比例较高,而基层代表的比例较低,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数量偏少。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根据这一规定精神,为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保证全国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决定草案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人数要比上届有较大幅度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此外,为了保证人大选举中一定比例的妇女代表,新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为此,决定草案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高于上届。"

法制网北京3月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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