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两公律师”起步 任重而又道远
来源:中国律师网
日期:2016-11-16
作者:全国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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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江苏省司法厅举办首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集中颁证仪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获颁执业证书。此举标志着我省“两公律师”在全省全面推开。
试点十多年,已有“两公律师”200多名
公职律师是在国家行政部门设立的政府律师,由政府支付薪水,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主要办理本机关法律事务;公司律师是指在企业内部工作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员工,他们既是企业的员工,又是执业律师。
2002年,司法部启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工作。2003年,江苏省组织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省司法厅副厅长万力介绍,经过十多年试点实践,我省在公职律师上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政府雇员模式即扬州模式,扬州市政府成立公职律师办公室,由扬州市司法局代管,面向全国招聘公职律师,作为政府雇员与政府签订聘用合同;二是政府职能部门内部选定模式即常州模式,常州市司法局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在市、区政府职能部门中,选择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从事法制、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务员担任公职律师;三是系统垂直管理模式即南京海关模式,南京海关成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在海关系统内部挑选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务员担任公职律师,由公职律师办公室实行统一业务指导和管理。目前,江苏省已有公职律师办公室9家,公职律师91人。
在公司律师上,江苏省主要是在主业突出、管理规范、确有需要的大中型企业开展试点。初期,确定的是南京晨光集团、南京钢铁集团、南京化学工业集团、法尔胜集团、春兰集团、中大集团等6家企业为试点单位,后来稳步拓展试点领域,在金融业、大型零售业等方面发展了11家试点单位。目前,我省已有公司律师事务部23个,公司律师158人。
靠得近、叫得应、业务更熟悉
“全面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社会依法治理和企业依法经营水平的有效举措。”省司法厅厅长柳玉祥说,“两公律师”作为专门为政府、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力量,能够利用自身熟知政府、企业事务的优势,运用专业知识,开展法律论证,加强风险防范,对促进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提高企业法治化建设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
全面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也是完善律师队伍体系的重要内容。自1979年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在律师组织结构上,除了社会律师外,只有军队律师一种形式。“为了健全完善我国律师队伍组织结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央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都明确要求,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省司法厅律管处处长王向阳说。
据介绍,担任公职律师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党政机关公职人员,二是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三是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担任公司律师也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与国有企业(指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二是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三是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两公律师”与社会律师有何不同?王向阳认为,社会律师在知识面和诉讼经验技巧等方面具有优势,而“两公律师”与政府和企业靠得近、叫得应,业务更熟悉,是政府和企业信得过、用得上的法律参谋队伍,对在事前事中加强政府和企业决策、管理风险防范等地位重要、作用重大。
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单位外法律事务
“两公律师”还是新生制度,其人员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等各项管理规范尚在逐步完善当中。以公司律师为例,目前全国公司律师队伍只有2300多人,在全国29.7万人律师队伍中占比约0.8%;江苏省公司律师158人,在全省18619人律师队伍中占比也为0.8%。与西方发达国家15%的比例相比,我国、我省公司律师队伍的建设仍任重道远。
记者注意到,在全面推行之初,我省对“两公律师”执业就作出了相应要求。“两公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党政机关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处理。国有企业公司律师明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要加强制度建设,搭建公职律师的使用平台,推动公职律师团队化、专业化运作。”省国税局总会计师程明红认为,同时要加大培训力度,建立培养机制,在参与重大案件审理、办理复议应诉案件的同时,让公职律师充分参与部门业务全流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关键节点,用岗位实训不断提升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两公律师”全面推开,接下来如何做?记者获悉,人民团体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参照党政机关的程序进行。同时,继续在我省大型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根据归属地原则,参照国有企业的程序进行。
责任编辑:蔡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