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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

法制日报:遏制家暴应纳入社会管理实行综治

来源:法制日报     日期:2011-03-13         阅读:65,516次

目前,我国已有27个省区市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全国妇联从2008年起,连续提出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陈秀榕代表透露,“今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我再次提出议案,建议将反家庭暴力法尽早列入立法机关工作计划。”

当前家庭暴力的现状令人担忧甚至可谓触目惊心,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案件也呈现增多趋势。2010年,全国妇联对国内外反家暴状况做了进一步调查和研究。某省64%的受访成年人有被动遭受家庭暴力的经历,近40%的夫妻承认有婚姻暴力,60%的未成年人遭受过来自父母一方或双方的暴力。

目前妇联等组织对家庭暴力纠纷的处理大多是治标而不治本的“灭火式”处理,类似于起火时把火扑灭,但起火根源却难以消除。遏制家庭暴力应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作,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需要教育、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相结合,对家庭暴力现象进行综合治理。

就当前社会现状而言,要制止家庭暴力现象关键在于转变社会态度,改变人们对于家庭暴力淡漠无奈的消极态度。通过广泛的、多渠道的教育、宣传和培训,让全社会知晓家庭暴力并不单纯是个人和家庭间的私事,而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违法犯罪行为。当然,有关反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也应尽快提上议事日程,通过立法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和性质及其法律后果。目前有关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个别条款当中,多属宣示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并且,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往往只被动地制裁施暴者,没有预防和制止暴力、救助受害人的措施,尤其是对正在进行的暴力或者持续发生的暴力无法及时有效地干预;更关键的是,由于法律没有对家庭暴力概念予以明确的界定,导致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处理案件时自由裁量权较大。确有必要制定出台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填补在社会管理领域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空白。此外,应当允许执法和司法机构对严重家庭暴力事件适度的干预及介入。

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固然重要,但要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还是要积极推进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化进程,将家庭暴力问题纳入社会管理范畴进行综合治理。家庭暴力是严重影响家庭和谐乃至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社会问题,应当纳入社会管理的范畴进行综合治理。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形势下,有必要从社会管理创新的高度进一步重视家庭暴力的社会治理,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反家庭暴力活动。(刘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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