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运行程序 建立惩戒机制——访全国律协副会长吕红兵
来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日期:2017-02-15
作者:全国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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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律师调查令制度如何更好落实,记者专访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吕红兵。
记者:请问律师调查令有哪些功能?
吕红兵:律师调查令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签发给律师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律师凭此可到相关部门调取涉案当事人的相关资料并作为证据使用。虽然调查令这一术语并没有在我国诉讼法中出现,但在司法实践中,上海率先出台了关于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司法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有利于杜绝法官先入为主,有利于提升司法效率,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为律师调查取证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记者:据您了解,律师调查令制度现状如何?
吕红兵:虽然律师调查令的制度已在几个城市中得以运用,但是实践中律师很少会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原因主要有:律师向法官申请,法官经常会亲自调查而非签发调查令;被调查单位经常使用各种方式搪塞;申请调查令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
调查阻力比较大,其中,在银行系统所遭受的阻力尤甚。例如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银行系统协助查询对象仅限于“有权机关”,律师既非个人存款信息主体,亦非有权查询机关,银行系统拒绝配合调查是依照行业规定、职业准则而为,目前上述规定仍属有效。银行系统行业规范和“三大诉讼法”及《律师法》规范之间的冲突体现了法律架构的不完善,规范内容的矛盾给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推行造成较大的困扰。
记者:完善律师调查令制度有哪些建议?
吕红兵:第一,明确律师调查令的法律地位。律师调查令目前尚处在地方层面自行探索的阶段,在国家法律层面缺乏明确的规定。虽然各地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果,但由于各自规定不一样,难免出现冲突,建议立法部门将律师调查令制度纳入国家层面立法工作,适时修改相关法律,在全国建立起统一、规范的律师调查令制度。
第二,规范律师调查令运行程序。律师调查令的运行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核与签发、取证。调查令签发后,持令人调查取证,被调查人必须予以配合。持令人调查取证时,必须向被调查人出示调查令,并严格按照调查令载明的内容进行调查取证,不能超越调查令记载的内容、范围。
第三,建立惩戒机制。律师调查令作为一项由法院签发给律师的法律文书,代表的是法院的形象和权威,如果在运行中不能得到配合或者被滥用,就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损害司法公信力,因此,有必要建立惩戒机制。比如,对于被调查人不配合调查的,应受到一定的惩罚;对于代理律师滥用律师调查令的,应建立“黑名单”库。除此以外,法院也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律师调查令样式,增强调查令的权威性。
责任编辑:蔡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