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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律师”为南昌市金盘东路社区居民答疑解惑

    日期:2006-12-25     作者:记者蒋瑜香 见习记者钟海泉、实习生曹清    阅读:2,415次

前来咨询的市民络绎不绝

     12月23日,本报“公益律师”来到南昌市西湖区丁公路街道金盘东路社区,闻讯前来咨询的居民络绎不绝。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活动现场热情地为居民提供服务,获得了社区居民的一致好评。

“小孩在病房丢失谁担责?”

社区居民陈先生询问:几年前,陈先生半岁的女儿在医院治疗期间,不幸被人抱走。事发当晚,值班护士告诉夫妻俩为方便查房,就不要锁门。到了下半夜,他们因疲倦睡着,但醒来的时候发现女儿已不见了。他们询问,医院对此应承担什么责任?

南昌市八一法律事务所李建刚:你的女儿在医院治疗,属医疗服务合同。家长应护士要求未将门上锁,对小孩人身安全造成了潜在的隐患;其次,医院的保卫部门未尽到安全值班的责任。所以,医院应对此案承担主要责任。此外,夫妻俩作为小孩的监护人,未对潜在安全隐患预见,负有监护不利的责任,也应承担次要责任。

“租来吊车砸坏货物怎么办?”

社区居民徐先生咨询:前不久,徐先生租用一辆吊车吊装设备,可能是由于设备过重,吊车在吊装过程中失去平衡,车头翘了起来。司机见势不妙跳车逃了出来,最后吊车倾覆。虽无人员伤亡,但导致他的设备严重损坏。像此种情况,他是否可以索赔?

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周立新:如果你所租用的吊车符合使用要求,且吊装人员具有相应从业资格,吊车方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你所租用的吊车不符合相关要求,或吊装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在吊车方承担部分责任外,你也应该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胜诉可否反索精神赔偿?”

社区居民万女士询问:5年前,万女士的邻居起诉了她和她的儿子。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万女士胜诉。现在判决她们胜诉,是否可以要求邻居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崔莹:如果万女士认为邻居的起诉致使她们一家名誉权受损,可以在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2年内,以名誉权受侵害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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