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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禁止新设高校用"中国"等冠名

来源:京华时报     日期:2012-02-07         阅读:2,872次
   今后,高校命名将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近日,教育部网站公布了“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其中对于高校的设置、升级、命名等作出具体的规定。 

新高校设置“三不准” 

教育部要求,新设高校将参考近三年数据,提出“三不准”要求:近3年全省(区、市)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未能实现与同年财政收入增幅同步的,原则上当年不考虑设置高等学校。近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数量与高中阶段毕业生总量的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五个百分点以上的省(区、市),原则上当年不增设新的高等学校。近3年本科在校生占本、专科在校生总数的比例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五个百分点的省(区、市),原则上当年不增设新的本科学校。 

中职高职原则不合并 

院校“升级”也有了具体规定,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升格为高等职业学校,也不与高等职业学校进行合并;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升格为本科学校,不与本科学校进行合并,也不更名为高等专科学校;医药类高等专科学校原则上不予增设;从严掌握师范、公安类高等专科学校的增设;公办普通专科层次学校升格为本科学校必须从严掌握;对民办普通专科层次学校,如其布局合理,办学条件达标、办学特色突出、无违规行为、毕业生届数在7届以上,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可在原有基础上申请组建本科学校。 

此外,设立中外合作的本科学校,外方教育机构须为国际公认的知名高等学校。 

严控“学院”升“大学” 

“学院”更名“大学”,将从严掌握标准,控制更名数量。农、林、师范院校名原则上不更改为非农、林、师范的校名。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升格时,要确保农、林、师范教育不受削弱,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 

设置高等学校应依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研水平及其所在地,使用体现学科特色的名称。校名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的字样,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不能使用学校所在省(区、市)以外的地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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