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属法律盲区律师意见不一
日期:2007-10-24
作者:刘凯 实习生 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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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日,晨报报道了昌盛物流公司一辆货车因撞死无名氏,保险公司以赔偿权利人不明确为由拒绝理赔(见22日晨报法律热线版)一事。许多读者和律师纷纷致电法律在线发表看法,一部分人认为保险公司应理赔,一部分人则认为保险公司不该赔。
损失已经发生 保险公司应理赔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童高波认为,由于《道路交通法》并未对此进行具体规定,属法律盲区。
他认为,司机与流浪汉两者是侵权关系,与保险公司则是合同关系,两者法律上并无联系。
在当时的情况下,司机找交警处理问题无可厚非,且交警依法处理事故,都不存在过错,当死者家属出现时,可以以债权人的形式将这笔资金提走。即使家属不出现,按照《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也就是说,如果赔偿权利人不出现,这笔钱也将上缴国库。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发生分歧时,按合同目的来解释,保险合同的目的是规避相关风险,王先生在合法经营活动中出现风险,损失已实际发生,保险公司就应当理赔。
交的是保证金 保险公司可拒赔
武汉市律协常务理事、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文来认为,目前,新的《道路交通法》中,对此类赔偿并无明文规定,到底该谁保管这笔钱,也未提出保险公司是否该对无名氏的死亡赔偿进行赔付,此处法律上尚存争议。
从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和最高法院的解释上来看,“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既然赔偿权利人没有出现,且死者真实的年龄和身份未确定,保险金额也没有确定,尽管王先生已经交了15万余元钱,但性质上是保证金,而非赔偿款。既然赔偿并未兑现,因此这笔钱保险公司也就有理由拒赔。如果在一定时限内无人主张权利,那么王先生可以将这笔保管的赔偿金及其孳息拿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