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刘平均在记者会上提出,建议将假冒伪劣的犯罪行为由结果罪修改成行为罪,凡是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犯罪,不论数据大小,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将结果罪改成行为罪,意味着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无论销售量大小、贻害多少人,即视为犯罪既遂。有关负责人的建议若能前进一步,将对与人身健康安全有关产品的监管前移至生产环节,一旦生产就问罪,或许会更有分量。
以严刑峻法惩治食品、药品领域严重犯罪的呼声一向很高,这是对当前食品等产品领域乱象的一种强力回应。但仅有法律利剑是不够的。现在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几个“敲边鼓”的受到的处罚最重,少数“大老板”受到的处罚却较轻,问责到了某一层级就戛然而止。换句话说,有些人的犯罪成本与其罪行、获利相比太低。
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莜萸、三聚氰胺事件中的两名责任人都已伏法,相比许多已废除死刑的国家,我国在打击假货方面的法律不可谓不严。关键问题还是用铁腕来击出法律利剑。
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庄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新华社就此发表评论《有了法律必须不折不扣实施》,文章说:“在实现‘有法可依’后,还要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话虽是大白话,但现实针对性很强,值得记取。-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邓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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