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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师界普遍关注新《律师法》

    日期:2007-10-30     作者:朱浩宋世明    阅读:2,250次
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律师法,引起我省律师界律师的普遍关注。据了解,新修改后的《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业内怎么看这部修改后的新法,记者走访了有关人士。

省律师协会:“个所”合法是行业利好消息

江苏省律师协会梁武华秘书长对新修改的《律师法》明确允许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条款表示欢迎。他说,目前我省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主要有合伙、合作和个人三种形式,没有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截至7月31日,我省共有816家律师事务所,从业的执业律师有8175人。个人开办的律师事务所只有19家。梁秘书长认为,明确个人可以开办律师事务所,是此次修改《律师法》过程中的一个亮点。他介绍说,根据以前的律师法,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而在新修改的律师法中,这条规定被删除了,取而代之的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给予个人律师事务所合法地位,将使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更加多样化,不仅可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也为培养更多的专业律师成为品牌提供条件,是行业利好消息”,他说。

律师心声之一: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并不容易

 刘万福是我省“十佳律师”之一,他于2006年12月28日开办的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也是南京地区第一家个人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他对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感到十分高兴。他认为,国家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是中国律师事业发展模式上的一个突破。现在,无论是合伙所还是个人所,发展的总趋势都是向高、精、尖的方向发展,而且个人所更适合走专业化的道路,从这点来看,个人律师事务所还是有发展前景的。

回顾十个多月的个人律师事务所从业生涯,刘律师感到自己的律师事务所确实与合伙所有太多的不一样:开办个人律师事务所,更容易高效率地处理业务。他告诫有意愿开办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年轻律师,目前国家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税收,与合伙所一样,这方面的经济负担个人要有思想准备。

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开办个人律师事务所要有5年以上的从业经历,刘万福说,开办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一定要有专业综合素质和真才实学,5年相关从业经历,并不意味着你就可以开办个人所。他认为,一个有资格开办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至少要具备三个条件:首先是好的业务水准和极强的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其次是能遵循较高的职业准则。第三是律师还要做到勤勉和尽责,有一定的创收能力。采访时,刘律师还特别强调了“信誉”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他认为,“信誉”是个人律师事务所永续执业的必备条件。“没有信誉,什么也干不成,律师行业更是如此”。

律师心声之二:新法保障律师权利是进步

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南京市共有130多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1300多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完善使律师成为不可或缺的职业。新修改的律师法,专门列出了“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一章,对中国律师在诉讼中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辩护等权利专门作出了明确规定。

原来的律师法规定,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而在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却处于“基本无人同意”的尴尬境地。为此,新修改的《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增加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对此,刘洪认为,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弱化,不利于事实真相的发现,公民可能因此而蒙冤。该条款的修改,意味着律师将拥有与司法机关对等的调查取证权,有可能与控方进行有效的博弈,从而使程序正义得以实现。

省法援中心:更加强化律师和律师所的法援责任

律师如果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将受到警告、罚款五千元等处罚!修改后的《律师法》对律师的义务规定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修改后的《律师法》进一步强化了律师和律师所的法律援助责任。”

昨天,省法律援助中心翟洁君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他表示,修改后的《律师法》关于法律援助方面的内容出现了新的变化。

一是在原有律师主体的基础上,增加了律师事务所为法律援助的主体。这一主体的扩大在立法精神上与《法律援助条例》保持了一致,在立法效果上,增强了法律援助的力量。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力量由多方面构成,除了政府法律援助律师外,社会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据统计,近年我省40%的法律援助案件由社会律师完成。新修改的《律师法》在继续强调社会律师的法援义务的同时,也将律师所纳入了义务的主体,表明律师所也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是一个新的变化。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律师事务所的义务,强化了律师所法律援助的责任。《法律援助条例》和修改后的《《律师法》对律师和律师所在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上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但是,前者处罚措施相对较轻,如规定了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月以上、三月以下停业整顿等,而修改后的《律师法》则规定,律师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二者比较,后者不仅增加了罚款内容,延长了停业整顿期限,而且将“情节严重”改为“视其情节”,这意味着扩大了处罚的范围,加大了律师所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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