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牛氏父子称,牛连庆从临汾某公司经理张某、灵石县某公司经理张某处得到的260万元,均为牛连庆开办的元庆公司为两家公司提供火车车皮所得的劳务费。牛新民对自己受到的其他指控也全部予以否认。
牛新民及牛连庆聘请的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他们作了无罪辩护。律师着重提出,临汾某公司经理张某几次送牛连庆的钱款,都是与牛连庆的业务往来,并出示了对张某的律师调查笔录。
检察机关公诉人也当庭出具了一份对张某的询问笔录。在这份询问笔录中,张某说明了牛新民的律师一个月前向他取证时的详细情况:“他对我说,牛新民是你的老领导,现在他也挺可怜的,你能帮就帮帮他。如果牛新民定成受贿的话,你就是行贿,你也会受到法律追究的。如果把牛新民的那些事情说成是有业务关系的话,牛新民就不是受贿,你也不是行贿。”张某向律师说明,牛新民要的12万元是客观事实,有票据,120万元的协议则是假的,是为了作账务处理,而不是牛连庆与他的公司做的业务他们之间根本没有业务往来。
律师作完笔录后,张某发现笔录上的内容与自己所说的不一致,断章取义,不想在上面签字。张某说:“但律师硬磨着让我签,甚至第二天还追到我办公室,非缠着让我签字。”张某说,他被磨得没有办法,只好在笔录上写了“以上我看过”几个字,但并没有写“和我说的一样”。
对此,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张鑫说:“对于所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依法收集并向法庭出示了4大部分25组900余份证据。这些证据互相吻合,相互印证,已形成了完备的证据体系。被告人牛新民、牛连庆共同受贿260万元;被告人牛新民贪污4.25万元,受贿46.3万元,巨额财产627万余元来源不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张鑫告诉记者:“根据《律师法》和《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律师必须诚实守信,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联系本案律师的工作方法,牛新民父子突然当庭翻供的个中缘由,耐人寻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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