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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呼吁:应当尽快清理“古董法规”

    日期:2007-07-22     作者:王仁刚实习生邹雨芹    阅读:1,849次
     成都律师界呼吁:立法部门制定相关法规,给“暂行”法规一个修订或死亡期限

有关火车伤害事故的赔偿问题,经本报连续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虽然遭到质疑,却让人欣喜地看到,国家有了清理“古董法规”的举措。记者昨日获悉,国务院17日为此召开全国行政法规清理工作会,着手清理“古董法规”。为此,成都律师界呼吁立法部门制定相关法规,给“暂行”法规一个修订或死亡期限,不能一直“暂行”下去。

时代变化“古董法规”显失公平

“《邮政法》沿用了20年,《户口登记条例》竟沿用了49年……”有关铁路交通事故赔偿经本报连续报道后,引起不少市民共鸣。

成都律师何佳林称,诸如《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旅店服务人员对旅客登记中,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例是在新中国建立之初出台的,担负着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重任。49年后的今天,阶级斗争已不再属社会主要矛盾了,而公民举报犯罪嫌疑人的主体也不再是司法机关,而是各地警方。同样,按《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普通邮件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目前,邮政业务早已放开,出现了不少私营快递公司?由于国家尚未出台新的邮政法规,邮件业务所出现的赔偿纠纷,不仅让律师界诉讼为难,也让不少受案法官棘手。

审核清除国务院对旧规“动刀”

律师闻建华称,不少“暂行”法规越来越阻碍了生产力发展水平,需要新的规章来取代。遗憾的是,不少主管部门却迟迟不肯修订这些“古董法规”。

据了解,本月17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行政法规清理工作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共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行政法规清理意见与建议8752条。记者注意到,“古董法规”多为“暂行”规章。“暂行”多长时间合适?记者查阅大量法规后,发现除了对诸如“暂住证”期限为1年期;政府部门领导任期为5年换届;《刑法》对“有期徒刑”规定在20年内,超过20年算“无期徒刑”外,发现国家在立法上并未对“暂行”法规的使用期限作出硬性规定。

律师介绍“古董法规”导致司法尴尬

成都律师何佳林提起这些“古董法规”显得很激动。据他介绍,被他代理的很多行政诉讼案中,不少律师依然列举上述法规出庭辩护,由于立法机关未明确废止这些老“古董”,让法官也陷入尴尬。据其介绍,对于这样明显过时的法规,国务院及全国人大均有权依法撤销。遗憾的是,由于立法部门既不废止这些“古董法规”,又不出台新的规章,势必干扰了司法诉讼,增大了案件判决的随意性。何律师认为,《立法法》应该给所有“暂行”法规一定使用期限,对超期“服役”的规章能够得到及时修改和审查,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并对部分“古董法规”作出“自然死亡”的期限。

专家呼吁给“暂行”“死亡”或修改期限

据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石开贵介绍,不少国家的法规都非常严谨,而且细化,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但由于我国正处发展中,就无法预测到未来发展情况,导致法规在制定上缺乏前瞻性。事实上,一部法规运行几年后,其优劣性必定突现出来,如果行之有效,规章就可以升格为法律;如果有问题,立法机关就必须履行修订义务,绝不能让“暂行”一直“病”下去,否则就违背了立法意愿。相反,对部分规章作出“期限”规定,做到及时修订和审查,才能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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