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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律师救“死囚”

    日期:2008-01-28     作者:李冠杰 罗英烁 倪彦龙    阅读:3,899次
    
外来工何某嫖娼杀人,本来已死罪难逃,但办事严谨的法援律师申请对其进行骨龄鉴定后被认定为未成年人,日前法院对此案进行判决时何某终于逃过死劫。2005年5月14日凌晨,福建来汕务工人员何某路经新乡时遇到被害人彭某,受被害人的招引,到被害人租住的出租屋内嫖宿,后因嫖资发生争执,何某为了脱身,遂持刀朝被害人身上乱刺,致被害人全身多处受伤,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被当场抓获。

律师接受此案后,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发现被告出生年月是1985年2月5日,但是被告自报的出生日期是1987年6月9日,且被告人父亲也证实儿子的出生年月是1987年6月9日。被告与其父亲的证词一致。另外,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被告人的出生年月也是1987年6月9日,但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出生日期是1985年5月17日。被告人是否为成年人成为本案重要的量刑情节。

辩护人就被告人的学籍、接生人、骨龄等方面向法院提出疑点,要求对被告人的年龄予以核查。案件开庭后,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观点,要求检察机关对此补充举证,也对被告人的骨龄进行鉴定。通过检察机关及法院的核查,得出被告人鉴定时的年龄在18 19周岁之间,也就是案发时被告人还未成年。据此,法院以未成年人犯罪对被告人进行量刑,作出无期徒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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