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通过个案推动社会法制建设
2006年年初,李苏滨律师状告北京西城交通支队的“长安街限小案”撤诉,原因是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在2006年年初联合下发了通知,要求2006年3月底前,取消一切针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限制;2006年2月17日,上海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江以一名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因“‘全国牙防组’标志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和“误导消费宣传”为由,将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简称“全国牙防组”)连同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简称“乐天公司”)和卫生部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全国牙防组目前已停止接受企业的产品认证;2006年10月30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副教授、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交通部门收取养路费的相关法规,并根据《立法法》予以撤销,虽然交通部发文再次明确2007年养路费还要继续征收,但是由此引发的社会关注和讨论还将继续。
律师越来越多地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存在的违法现象进行法律阐释,不仅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有效解决,而且更重要的是给社会普法,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暂且不论律师的动机是什么,但是从实际效果来说,律师们的行为确实是在从小处着手,利用法律知识来维护社会的公正,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法制的进程。 基于中国律师在社会各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代表中国律师的全国律协在其成立20周年之际,被评选为2006年“年度十大法制人物” 。
2、律师健康问题引起重视
2006年年初,北京律协对外公布《北京律师健康体检分析报告》,体检结果均正常的律师仅体检律师总人数的1.49%;2月,天津律协公布律师体检报告,79.8%的参检律师身体健康不达标;2月,云南律协等地方律协也开始组织律师体检,并开始重视律师的健康状况;6月,深圳律协组织深圳市律师进行健康体检,体检结果同样不容乐观,律师健康状况良好的仅占受检律师的8%。
“心情紧张”、“精神压力过大”、“体力活动减少”等,这是医生给出的造成律师身体不健康的主要原因。中国律师衣貌光鲜的背后却是身心疲惫的无奈,中国律师高收入的光环之下却是以付出健康为代价的。新入行律师,为了寻找案源辛苦地四处奔波;有了案子的律师,每天起早贪黑忙案子;即使是所谓比较成功的律师,虽然可以从具体业务中脱身,但是为了维护客户又不得不辛苦应酬。最近几年,几位律师的英年早逝为律师敲响了警钟。
3、律师法颁布十年后第一次全面修改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新中国的第一部律师法对1979年恢复重建的中国律师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部法律已经远远滞后于社会现实。今年年初,司法部提交了《律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律师法的修改正式纳入十届全国人大的本年度立法计划。各地律协组织各种研讨会,律师积极参与律师法的修改工作。
律师法是关系到中国12万律师命运的“根本大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成为律师对律师法最大的期盼。律师呼吁,律师法应该明确保护包括执业豁免权、职业保密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和专属代理权等在内的律师执业权利,更重要的是应该规定律师执业权利被侵害的救济手段,即明确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后果和制裁手段。律师执业权利的保护并不能仅仅依靠律师法,对律师的认同还需要其他法规的配套和社会大众的理解。
4、安徽律师王宏柱终审被判刑18个月
2004年5月,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政法系副教授、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王宏柱因涉嫌犯伪造证据罪被拘捕。2005年6月王宏柱以“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检察院和王宏柱分别抗诉和上诉,2005年8月25日,淮北市中级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2005年10月24日,一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再次判处王宏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检察院和王宏柱分别再次提出抗诉和上诉,2006年1月25日,淮北市中级法院于做出终审裁决,同时驳回烈山区人民检察院和王宏柱的抗诉和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自此,一场历经四次判决,两次抗诉和上诉的案件,最终以王宏柱有罪领刑收场。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关于“律师伪证罪”的规定,成为悬在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头顶上的“达摩克斯利剑”。这是对律师的一种歧视,为职业报复提供了可能,越来越多的律师被判刑,也使越来越多的律师远离了刑事辩护。全国律协和安徽律师积极为王宏柱,但是最终没有成功。律师执业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又使律师面临更多的执业风险。
5、北京律师在天津遭法官殴打
2006年3月28日,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王令律师在天津南开法院办理拆迁案件立案过程中遭到该院行政庭法官殴打。天津市高院、天津市政法委两度成立调查组,最终由天津市委组成的调查组对事件进行调查。据华夏时报报道,7月26日,天津市委调查组由该市政法委一位副书记带队,向北京市司法局及北京律协通报了调查情况。8月7日下午,北京市律师协会一位负责人约见王令,向他口头通报了天津方面的调查结果。调查结果并未认定法官打人,调查组认为,身为南开区法院行政庭庭长的王学林在立案大厅接待王令及其当事人过程中,举止不当,不能有效地控制局面,对这件事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另外,作为行政庭庭长的王学林来到立案大厅接待王令一行,是受南开区法院主管副院长齐绪魁(音)的指派,但在王令曾多次要求见法院院长的情况下,齐绪魁没有及时出面处理,因此认定齐绪魁对此事负有领导责任。因此,天津调查组建议有关部门免去王学林南开区法院行政庭庭长职务,并决定在天津市政法系统内对王学林和齐绪魁通报批评。
事件中暴露出了律师体系的缺失和律协思路的滞后,只有建立有效的律师制度,改事后、被动为预防性主动,律师的执业才能得到有效保障。事件发生后,除了全国律协和北京、天津两地司法局及律师协会积极外,全国律师都对此事给予了高度关注,他们纷纷通过不同形式对当事律师进行声援。从另外一个方面看,通过这件事情,律师们之间的职业认同感的大大加强,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中国律师这个职业的形成。
6、第二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预赛进行
2006年8-9月间,各省律协分别组织本地律师参加第二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预赛。2001年,由全国律协和中央电视台共同举办的首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辩出了律师的风采,辩出了律师的智慧,是中国律师第一次以其崭新的面貌出现在世人面前。时隔5年后,全国律协与中央电视台再次联手举办电视辩论大赛,目的仍然是向民众展示律师的风采。各省律协在全国律协的指导下分别进行了预赛,选拔选手参加全国比赛。但是由于原定11月举行的决赛被推迟,因此目前还不知道下一步的计划。
律师最擅长辩论,可以说是律师安身立命之本,通过律师辩论赛的方式来展示律师的形象,应该是对律师最好的宣传。各省组织的辩论赛预赛显然已经达到了一定效果。但是由于决赛尚未进行,所以举办这次全国律师辩论赛的真正目的并没有达到。
7、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在山西太原召开
2006年9月23-24日,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在山西太原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及山西省政府的领导嘉宾,英美俄等国家的律师代表,两岸四地的律师代表共1400余人参加了本届论坛,创中国律师论坛参会人数之最。台湾律师首次组团参会,成为本届论坛的一大亮点。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共设四个分论坛,分别为律师管理分论坛、律师实务分论坛、发展战略分论坛和营销策略分论坛,此外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的年会及研讨会作为第五分论坛吸引了不少律师的参与。
中国律师论坛的规格越来越高,人数越来越多,影响力越来越大,对律师行业的宣传作用越来越重要。台湾律师第一次组团参加,“两岸四地”律师的参与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中华”二字实至名归。但是人数是一把双刃剑,规模过于庞大难免影响效果,熙熙攘攘,热闹的背后却是律师们收获不多的失落。
8、中国律师杂志总编辑刘桂明离职
2006年9月24日,在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闭幕式上,兼任中国律师论坛秘书长的中国律师杂志总编辑刘桂明对外宣布了他将调离的消息。10月初,刘桂明调离中国律师杂志总编辑岗位,就职于团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刘桂明1995年调入中国律师杂志社,在担任中国律师杂志总编辑的近10年中,刘桂明以他的澎湃激情和非凡的活动能力,不但将《中国律师》办的有声有色,而且还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论坛活动为中国律师搭建了良好的交流平台。
他大刀阔斧改版中国律师杂志,他策划丛书,他创办中国律师论坛、他开通中国律师网、他组织法学与法治巡回讲坛。他在中国律师当中的影响力以及对中国律师发展的贡献,为他赢得了荣誉和尊宠。律师们在不同场合通过不同方式,对中国律师行业失去这样一位优秀的“打工仔”表达出深深的遗憾和惋惜。刘桂明的离职不仅引起律师界的普遍关注,而且他的离职对律师行业的不利影响也在一步步显现。
9、张思之律师执业五十周年
2006年11月26日下午,由中国律师杂志社、北京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主办的“张思之律师执业五十周年暨八十华诞庆祝活动”在北京翠宫饭店举行。张思之律师生于1927年,1956年开始律师生涯,曾被错划成右派并被劳改长达15年之久,1979年重返律师界并担任“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法律界简称“两案”)辩护组组长,1988年创办中国律师杂志,现为北京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他跌宕起伏的命运,充满传奇般的荣耀和屈辱,对应着新中国各个时期律师行业和法律制度的兴衰起落。他被称为新中国的人权律师。从第一场辩护算起,经过五十年风雨历程,他被尊为中国律师界的荣耀和良心。
目前,张思之律师当之无愧地被称作中国律师第一人,他命途多舛,但是一直坚贞不屈,江平教授称其“一身胆气,不畏权势,只向真理低头”。他一生为政治犯辩护,为弱势群体代言,除了失志践行全心全意为当事人负责的律师行为准则外,还敢于不畏强权,屡“败”屡战。当然由于时代的变迁和律师职责的变化,我们不能强求所有律师都像他那样刚正不阿,但是他那种精神还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10、《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实行
2006年12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施,各省司法厅也在陆续推出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律师服务收费方式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存,并规定4类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等。在该办法面向律师征求意见时,大多数律师和部分律协都提出了反对意见,主张以市场调节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律师服务收费,对律师服务收费过多干涉必将限制律师行业的发展。
关于律师服务收费问题,一直是律师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国家计委和司法部曾经分别在1997年3月1日和2000年4月4日两次联合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两个法律文件,希望对律师服务收费问题进行规范。但是市场经济的今天,完全市场运作的律师事务所在收费标准方面也应该由市场来调节,对其管的过多过死,某些领域收费标准明显有失公平,这样不但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发展,而且不利于提高法律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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