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物业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等,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3、筹备组一般应从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当地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持相关资料到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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