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债务余额超10万亿元
据新华社电:截至2010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共计107174.91亿元,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昨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审计工作报告首次披露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情况,这一债务总额占2010年GDP的1/4,超过当年全国财政收入。审计署相关负责人表示,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尚未超过其偿债能力。
问题 地方违规担保464亿元债务
审计发现,7个省级、40个市级和107个县级政府及所属部门,2010年在国务院明令禁止政府担保的情况下,违规为464.75亿元债务提供了担保;由于个别地方举债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项目准备不充分等,2008年及以前年度举借的债务中,有1319.80亿元至2010年底尚未支出,当年财政资金为此支付利息67.74亿元;还有351亿元债务资金被投向资本市场、房地产和“两高一剩”(高能耗、高污染、产能过剩)项目。
释疑 债务不都是应对金融危机留下的
报告显示,到2010年底,除54个县级政府没有政府性债务外,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共计107174.91亿元。审计署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尘肇27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审计也发现,部分地区的债务偿还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较大,一些地区、行业的债务规模较大、债务负担较重;由于偿债能力不足,一些地方政府只能通过举借新债偿还旧债,有的地方还出现了逾期债务。
有观点认为,地方政府性债务主要是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而产生的,对此,陈尘肇说,在截至2010年底的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中,有54816.11亿元是2008年及以前年度举借和2009年以后举借用于续建2008年以前开工项目的,占51.15%。其中:2008年及以前年度举借31989.04亿元,占29.85%;用于续建以前年度开工项目和偿还以前年度债务本息22827.07亿元,占21.30%。这说明,地方政府性债务是多年累积形成的,不能将其片面理解为主要因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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