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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银行收“年费” 成都律师输了

    日期:2007-07-30     作者:杜雯    阅读:1,955次
    
日前,金牛区法院对成都首例质疑银行收取年费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最终支持银行收费,称其收取“年费”的行为合法有效,判决原告败诉。目前,作为原告的这位律师已上诉至成都市中院。

昨日,四川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全表示,2004年,他到成都某银行开立了活期存款账户,并办理了一张储蓄卡。今年3月他意外发现,从2005年开始,银行每年从他账户上扣取10元,所列名目为“扣收年费”,目前已被扣了30元。

于全认为,起初开设账户时,银行并没有约定要收“年费”。之前的储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现在要另行收费,应征得客户同意。双方没有经过协商,银行单方面收费,不应受法律保护。由此,于全将这家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扣收的年费3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此外,于全还要求银行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不得再扣收年费。

银行称,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银行对收取的费用已向银监会报告,并向客户履行了告知义务。所以,银行收费符合行政程序。

经过一审开庭,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银行自愿建立了一种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被告银行有权制定和调整其实行市场调节的服务价格。此外,被告银行决定对它的全部用户收取相应的服务费时,向社会进行了公告。持卡公众是否接受,应在公告期内提出,没有提出异议而且继续接受银行服务的就视为默认。

法院还认为,事实上,原告一直在接受被告银行的服务,银行要求原告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符合法律的公平、等价原则,收费行为合法有效。所以,法院一审判决于全败诉。

一审判决后,于全已上诉至成都市中院。目前,此案仍在二审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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