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我真的很受伤
日期:2008-04-14
作者: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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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东航云南分公司18个航班的飞行员,因劳资纠纷相继在到达目的地机场上空后,集体强行返航。这一恶性事件,引发了公众的愤慨。4月5日,东航向媒体发出一封致歉信,称返航缘由是“天气原因”。中国律师网对此事件也做了相关报道( 律师分析“返航门”事件 http://www.acla.org.cn/program/article.jsp?CID=605850858&ID=43890)。尽管“撒谎”7天后,东航终于发布声明承认,返航事件存在明显的人为因素,将给予乘客每人400元的补偿,仍然难以平息公众的质疑和谴责。下面我们还是请律师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东航飞行员集体“罢飞”事件”的法律责任。
东航终于为“返航门”事件提出埋单方案,直到8天后才承认补偿,而且补偿也最多不过每人400元。那么东航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东航补偿四五百
在承认3月31日返航事件存在人为因素后,目前东航云南分公司已经展开对部分乘客的赔偿事宜。
记者以乘客身份致电东航云南分公司航班延误组,被告知对于3月31日部分航班延误的乘客将给予每人400元的补偿。如果乘客过夜但没有被安排住宿的,将再补偿100元。 全文阅读 http://www.acla.org.cn/program/article.jsp?CID=753741540&ID=43998 北京万腾律师事务所文蔚冰律师认为:在"返航门"事件中,航空公司与乘客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航班延误是运输合同违约。航空公司沿袭了计划经济下的习惯。无视乘客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对等地位,漠视乘客的索赔权,单方规定经济补偿上限400人民币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自由、平等原则。 航空公司侵犯了乘客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东航对于航班延误解释,告知乘客一会儿说天气原因,一会儿说是明显的人为因素,再加上民航局调查组的结论,因此有理由认为东航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嫌欺诈消费者。乘客作为消费者有权在要求东航赔偿实际损失外,增加赔偿客票价格一倍的惩罚性违约金。 北京市原广律师事务所雷海军律师:有媒体报道,东方航空公司已经拿出赔偿方案,给予被延误的乘客一定的补偿。如果是航班取消的,将补偿400元;如果延误了1至两个小时,没有安排宾馆住宿的将补偿100元,延误8小时以内的将补偿200元。就此赔偿标准,我个人认为东航危机公关意识不足,未能够全面且及时的对乘客进行充足的赔偿,会无法弥补飞行员擅自集体返航对东航造成的经济损失。首先,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该情况下东航有赔偿责任均有明确的规定,也有明确的赔偿依据,按照以上两部法律的规定,400元的赔偿金额也明显偏低。其次,在该事件之后,有媒体报道,已经有乘客拒绝东航,东航五年内都无法挽回影响,由此可见乘客会随时担心东航的飞行员无故返航而拒绝东航的班机。假如东航高额赔偿乘客,实际会给这些受损失的乘客带来收益而非损害,这会对稳定今后的乘客有显著的效应。如果乘客不怕东航的飞行员无故返航,甚至还期望发生这些事情,由此得到高额赔偿,则乘客会大胆乘坐,飞行员见此也觉得通过绑架乘客会无法实现其私人目的。 总之,我认为赔偿实际是一种积极的公共危机处理,应当通过赔偿树立公司形象,不应当让赔偿成为公司的第二场危机。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律师:东航集体返航使1500多名乘客受到了影响,他们的物质利益遭受了损失,精神上也受到了严重的伤害,飞行员和航空公司的矛盾转化为对乘客的损害,乘客是无辜的,他们作为航空公司的消费者有权利向航空公司要求赔偿。 旅客应该获得“赔偿”,而不是“补偿” 要明确其中的法律关系,乘客与航空公司形成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合同在航空公司出票时成立。飞行员与航空公司属于公司内部的劳动雇佣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航空公司负有将乘客按时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无论是由于飞行员的原因还是航空部门的原因,如果航空公司没有按时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乘客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耽误的乘客可以据此要求航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航空公司是否追究飞行员的责任,则属于公司内部的事情,与乘客是没有关系的。 在这起事件中航空公司有过错,航空部门对外已宣称返航的原因是有人为的因素,那么航空公司就负有失职的责任,对返航给乘客造成的损失就应该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航空运输对时间性要求很高,如果航空公司不能够按照机票上所载的时间及时将乘客送到目的地,就可能对乘客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另外,原因不明的返航会给乘客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对他们的精神也造成伤害。所以返航是对合同的根本违约,而不是延误。东航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不是补偿责任。 东航单方面根据自己的“航班延误”标准,为返航乘客提供每人最高400元的补偿是非法的,毫无法律依据的。东航作为合同的一方主体不能根据自己的标准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乘客应该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东航赔偿损失。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此次事件里,东航返航是有严重过错的,按照合同法规定,其应该针对每个乘客的现实利益和预期利益的损失不同,分别赔偿。目前东航提出补偿方案,有逃避责任之嫌。第一,“补偿”不是“赔偿”,补偿是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于公平原则给以对方给于一定金额补给。而赔偿是有过错的情况下赔偿对方损失。东航用“补偿”字眼,有试图掩盖自己有过错之嫌,第二,东航的补偿数额是属于“一刀切”的,不论乘客损失有多少只给其不多于400元的补偿,数额过少,很难弥补乘客的损失。 曾经代理过东航机长跳槽的南京知名律师崔武认为:东航愿意赔偿每个乘客400元,那只是东航的单方意向,必须要得到乘客的同意方可。如乘客有证据证明损失不止这么多,可以提出更高索赔要求。 如果旅客在遇到类似的问题,那么旅客应该如何维权、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权? 中消协:东航涉嫌欺诈乘客 根据分析,由于在此次事件中,东航先是给出“天气原因”的解释,后又声称“存在明显的人为因素”,再加上民航局调查组的结论,因此有理由认为东航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嫌欺诈消费者。 全文阅读 http://www.acla.org.cn/program/article.jsp?CID=753741540&ID=43997 当记者问到乘客如何要求东航“赔偿”,以后再遇到类似的问题,该如何维权时,律师们共同认为: 乘客可以通过三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是,乘客可以直接向东航主张自己的权利,乘客凭着飞机票和登机证以及身份证明要求航空公司赔偿他们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所以乘客的全部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及可期待利益(间接损失)。当然乘客要能够拿出他们损失的有效证明。由于各个乘客的损失不一样,会造成航空公司给各位乘客的赔偿不一样,实行起来会有一定的麻烦。 二是,乘客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由于在此次事件中,东航公司先后发表了两次不同的声明,先是称“纯属天气原因无法降落”,后又称“有人为因素”,因此有理由认为东航公司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条款提出索赔。消费者协会也会提供法律帮助的。 三是,乘客还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东航,要求其依法赔偿全部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旅客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分公司。 其中文蔚冰律师说: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旅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298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299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根据《民航法》第126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不承担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崔武律师还认为:关于东航是否构成消费欺诈,关键要看东航开始发布返航系天气原因时是否明知返航系人为原因导致。如果出于不知情,或者东航本身就受到机长谎言的误导,就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只能算是发布信息错误。如果东航经过调查,仍然隐瞒真相,那很显然属于欺诈行为。 邱宝昌律师还认为:在投诉和申诉都没有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可以在东航同意的情况下,请求有关仲裁组织仲裁。以上途径都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建议,最好双方能友好协商,确定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东航飞行员集体“罢飞”事件”是否构成了刑事犯罪,如果构成,那么依据是什么? 东航罢飞门应否启动刑事调查 如今,到底是航空公司还是飞行员应该负主要责任,我们老百姓是搞不清楚的;行业内部的行政调查,以及乘客的民事诉讼,又难于解决问题。看来,要彻底清查东航事件的真相,重塑乘客乘坐中国飞机的信心,唯一的途径或许就是司法机关的刑事调查了。 全文阅读 http://www.acla.org.cn/program/article.jsp?CID=753741540&ID=43999 当谈到“罢飞”事件”是否构成了刑事犯罪时,邱宝昌律师认为:虽然飞行员的行为侵害了乘客和航空公司的利益,但是目前还没有相关证据证明飞行员的行为构成刑事责任。崔武律师认为:关于返航机长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我认为如果集体返航系有预谋、有策划的行为,且给东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行业形象,则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东航事件已构成侵犯财产罪--北京市原广律师事务所雷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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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严重的刑事犯罪事件,飞行员的行为已明显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高中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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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事件”飞行员的行为构成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北京市英浩律师事务所卢民律师
全文阅读 http://www.acla.org.cn/program/article.jsp?CID=605850858&ID=44014
该事件涉嫌行政违法。如果经主管部门调查,涉案人员的“集体返航”行为属实,且符合“重大飞行事故”等严重后果,还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马耀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