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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高律师地位,刑诉法大修草案值得商榷之处

来源:南方都市报     日期:2011-10-09         阅读:1,879次

修正案草案共有99条,但是有关律师权利义务的只有区区的9条。如果律师没有与其所从事的工作相匹配的权利,要想实现控辩平衡是不可能的。

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时隔15年大修,此次刑诉法修改补充的条文比较多,修正案草案有99条,并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大面积的修订使得这部法律逐步从粗疏走向严密。相比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此次修正案有不少进步之处。例如规定了侦查阶段可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增加法律援助的范围,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非法证据可申请排除,部分案件近亲属可不出庭作证,未成年人轻微犯罪的记录可封存,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等等。此外,草案在遏制刑讯逼供、细化逮捕条件、完善监视居住措施、破解证人出庭难等方面均有较大进步。

但是,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存在值得商榷的问题,比如对律师权利的规定不够完善。修正案草案共有99条,但是有关律师权利义务的只有区区的9条。而如果律师没有与其所从事的工作相匹配的权利,要想实现控辩平衡是不可能的。

从现有法律的横向比较来看,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已生效的《律师法》等相比,有不少倒退的地方,且与《律师法》的规定相左。例如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而草案对现行诉讼法规定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第37条(草案中为41条)并没有作任何修改,仍然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没有真正解决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问题,还无形中增加了律师取证的难度,事实上律师基本上无法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向其他证人收集证据也十分困难。

修正案草案还有一个比较大的缺陷,就是没有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条明确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者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发表的有关言论,应当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德国、英国、日本等均在其法律法规中规定了类似的权利。可是修正草案还是和原来一样,同时,草案也没有取消律师伪证罪的相关规定,公检法还是有权力随时拘留和逮捕律师。因而,律师在办案时畏首畏尾,深怕得罪公检法部门。最终的结果是:控辩继续失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继续得不到保护。

控辩平衡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法制民主化、现代化的体现,是刑事程序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是现代社会要求保障人权的需要。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刑事法律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偏重于追究惩罚犯罪,坚持权力本位主义,对保障人权重视不够,不注重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甚至出现公检法部门故意为难律师的情况,导致我国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都出现控辩失衡,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导致佘祥林、赵作海等冤案不断出现。可以说,控辩失衡成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障碍。控辩双方权利的不对等,大大制约了律师的作用,直接导致控辩不平衡,最终也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的辩护权是公民权利的延伸,律师的权利受到侵害即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在这个复杂多变的社会,任何人都有可能被冤枉而成为犯罪嫌疑人,因此律师的权利受到侵害,相当于所有公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

要实现控辩平衡,最重要的是要提高律师的地位,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律师的工作贯穿了整个刑事案件的始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的各个阶段,律师要面对强大的公检法公权部门,如果没有应有的权利和地位,律师将无法完成其使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实现控辩平衡方面迈出了一小步,但是还远远不够,还要进一步修改完善,要进一步增加一些条款保护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以便实现真正的控辩平衡,让辩护律师有足够的能力和地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建议刑诉法修正案增加提高律师地位的条款,同时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修改法律的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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