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盐城某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2005年4月、8月,乔某分别以实习律师身份,代理原告镇江某化工有限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公司诉同一被告响水县某铸造厂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两起案件,期间共收取二原告法定代表人施某、边某诉讼费、代理费、旅差费、执行费等计人民币23000余元。此后,乔某一直未代理原告向响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因委托人一再催促,乔某便谎称已起诉,法院已判决,并在盐城市区伪造了2份(2005)响民二初字395号、375号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传真给施某、边某。后二委托人至响水县人民法院查询,才得知该判决书系伪造,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使案发。2007年2月5日,被告人乔红源至公安机关投案。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