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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律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有关部门不予配合

    日期:2008-06-20     作者:法制日报    阅读:2,265次
    

“受当事人委托,我已经申请有关部门书面公开涉及我当事人利益的有关事宜。如果不能满足我们的申请,我们有可能会依据今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信息公开条例)提起诉讼。”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韦告诉记者,近日,他向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该区公开南新庄村西陈村民组的拆迁安置情况,出示对申请人阮某某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0806/0620_17_608490.shtml#安置情况的资料等。

记者了解到,这是今年5月1日信息公开条例生效后,安徽省首例因涉诉取证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2002年11月,阮某某与李某某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0806/0620_17_608490.shtml#结婚,并将户口转至李某某所在的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陈村民组。2006年,经法院调解两人离婚。2007年,南新庄村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整体拆迁。今年3月,南新庄村整体回迁,但阮某某没有实际得到回迁房。阮某某认为,她还没有离婚时,村里已经进行拆迁安置工作了,李某某家因为她多分了约45平方米的新房,因而,她有权分割这部分房屋。但李某某对阮某某分割房屋的主张不予理睬,阮某某决定通过法律渠道主张自己的权利。

今年5月,阮某某委托王律师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0806/0620_17_608490.shtml#作为自己的代理人。王律师到李某某所在的村民组、社居委查询拆迁安置资料时均吃了“闭门羹”。

在这种情况下,王律师依据信息公开条例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李某某所在村民组的拆迁安置情况,并要求出示对阮某某安置情况的资料。

王律师告诉记者,在他们递交申请书后,合肥高新区的反应很快,先后两次协调他到该区有关部门及李某某所在社居委去调取相关资料,并告知其可以到该区下属的有关部门查询信息。

“但有关部门仍然不配合。”王律师说,根据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我们会等一段时间,如果有关部门逾期仍拒绝提供我们申请公开的信息,我的当事人可能会根据信息公开条例提起行政诉讼。”(记者李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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