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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律师

筚路蓝缕勤拓展 尽职为民谱新篇

    日期:2012-05-18     作者:彭念元    阅读:7,371次

叶杭生 

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

上海市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副主任

静安区律工委副主任

 

荣获上海市首届“十佳优秀辩护律师”称号

荣获2008-2010年度“上海市优秀律师”称号

荣获2008-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称号

上海广庭律师事务所主任叶杭生,一级律师。1985年踏上律师之路以来,筚路蓝缕,艰苦创业,勤于拓展,成功办理各类刑事、民事案件达七八百件之多,在金融、房地产等法律服务领域也颇有建树。1989年被评为首届“上海市十佳优秀辩护律师”,2011年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2012年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全国优秀律师”称号。

峥嵘岁月    自强不息

 

        在共和国的历史上,“老三届”是一个特殊的人群。他们经历了“文革”,也经历了“上山下乡”。在“文革”中他们是毛主席的红卫兵;在“上山下乡”中却成为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的知识青年;“文革”结束后,他们又成为恢复高考后接受高等教育的主力军。

那是何等艰难的峥嵘岁月啊!叶杭生不得不中断学业,在锣鼓声中“上山下乡”来到杭州乔司农场。冬天,朔风怒号,雪花纷飞,他在两边插着“下定决心,不怕牺牲”小红旗的沟边光着脚挑河泥;夏天,赤日炎炎,热浪滚滚,他面朝黄土背朝天地在水田里插秧,背着三十多斤重的铁桶在棉花地里打药水,晕倒在地后被人扶到树荫下,醒过来又得下地再干。1979年,命运之神开始眷顾叶杭生,母亲提早退休给了他一个顶替的机会,他结束了近十年的农场生活,随身带着一条棉被回到了上海。        顶替回沪后,叶杭生在一家机械厂做机修钳工。人在车间,志存高远,他决心抓住这稍纵即逝的难得机遇,用知识武装头脑,向高等教育冲刺!每天下班后,当人们纷纷聚集在黑白电视机前观看《上海滩》、《霍元甲》等电视连续剧时,叶杭生却躲在不足四平方米的阁楼上刻苦攻读,困了,用冷水搓把脸;累了,躺一会起来再读。经历了几个春夏秋冬,叶杭生终于拿到了第一届法律专业自学考试的文凭,接着又参加了“专升本”学习,读了外贸专业英语。1984年,叶杭生被借到法院刑庭工作过半年,又到上海电大担任过辅导老师,主讲《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锤炼着自身的法律功底和实务能力。1985年,叶杭生被调到当时的普陀区法律顾问处,如愿以偿当上了一名专职律师。

刑事辩护    义正词严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年代,法院审理的也都是一些刑、民事案件,当时还没有经济庭;律师的业务主要是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非诉讼业务也只有法律顾问一项。那几年正逢“严打”,刑事案件特别多,叶杭生律师有时一天要开两个庭。

有一天,正在法律顾问处办公室看卷宗的叶杭生接待了一对要求聘请律师的老年夫妇,两位老人一坐下来就泣不成声。原来他们只有一个养子,成家后和他们住在一起,几个月前,因邻里纠纷,养母与隔壁一位年轻女子发生争执和扭打,养子看到后上去劝架,后因年轻女子下颚三颗牙齿向外移位,公安部门以故意伤害为由对其养子收容审查,关押了十个多月后现已提起公诉。两位老人哽咽着诉说,那位受伤的年轻女子在外面扬言他们和所在地区的公、检、法、司都有关系,其未婚夫又是刚从上海调到中央某部门工作的高干,他们怎么惹得起呢?这才来到离住地最远的普陀区聘请律师主持公道。

听了两位老人的哭诉,年轻气盛的叶杭生热血沸腾,立即接受了这个案件,经过认真阅卷,会见被告本人后,叶杭生律师向承办法官提出,即使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拳击被害人的事实存在,也不可能造成被害人下嘴唇三颗牙齿向外移位的后果,从法医鉴定材料上看,被害人外嘴唇软组织无受伤痕迹,不符合外力打击的特征;如果是外力打击造成,受伤的牙齿首先应当是上牙,因人的牙齿是上牙在外,下牙在内,而且外力打击造成的牙齿移位只能是向内移位,不可能造成向外移位的后果。叶杭生引用了被告人养母的一段陈述:在双方扭打时她曾被被害人咬住右手大拇指,被其用力挣脱,并附有验伤报告。叶杭生指出,被害人的下嘴唇三颗牙齿向外移位,应当是在被害人咬住被告人养母大拇指时,被其用力向下挣脱造成的。法院采纳了叶杭生的意见,将该案发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在此期间,叶杭生又写信给市检察院的领导,指出收容审查主要是对身份不明、犯罪事实一时无法查清的被告人适用的,现本案已经起诉,说明事实已经查明;仍对被告人采用长达十一个月的收容审查,是严重违法的。市检察院的领导收到信后,立即指派有关部门与叶杭生联系,并接受了他的意见,对被告人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

那天已是阴历腊月二十九,第二天就要过年了。老夫妇的养子冒着鹅毛大雪赶到叶杭生的办公室表示感谢!因为他的入狱,家里妻子与养父母发生矛盾,两位老人悲伤之余,买了两瓶“敌敌畏”准备在大年三十服毒自尽,幸亏他昨天被释放回家,才避免了一场灾难。叶杭生的心久久不能平静,既为他们一家感到庆幸,也深深感到作为一名辩护律师身上承担的责任。

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检察机关因无新的证据,仍坚持起诉;在被法院再次裁定退回后,又决定提出抗诉。经检察院、法院双方各自向上级汇报后,惊动了市委政法委的领导,市律协也通知叶杭生去汇报案情。何后副会长等几位领导认真听取了叶杭生对整个案情和律师辩护意见的汇报,都表示同意和支持,并鼓励叶杭生说:年轻人大胆辩护,我们到时候都去旁听。开庭那天,区法院最大的法庭里挤满了人,连走廊上都加了一排座位。区委政法委、区检察院的人员以及市律协两位副会长都到法院旁听。叶杭生律师在法庭上义正词严地为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希望法院排除干扰,对被告人作无罪判决。最后,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虽然结果不尽如人意,但在离开时,承办法官握住叶杭生的手说:叶律师,从我个人的角度,我完全同意你的意见。曾在法院工作过的叶杭生律师完全能理解承办法官这句话的含义和份量。

此后,叶杭生律师又办理了许多比较成功的无罪辩护案件。2007年,叶杭生到浙江省东阳县办理一起土地局副局长滥用职权受贿案,该案在当地影响较大,参加旁听的不仅有当地党、政干部及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而且因叶杭生正在申报一级律师评审,需要对其办案能力进行考评,上海市司法局也派出了高前和律师、华东政法大学王俊民教授及市局人事处干部参加旁听。庭审中,作为辩护人与公诉机关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的受贿犯罪是否构成自首?叶杭生用大量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受到旁听人员的好评,当地法院基本上采纳了叶杭生的辩护意见,对滥用职权罪免于处罚,对受贿罪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被告人及家属都表示满意。在叶杭生代理的另一起行贿案件中,被告人系某私营企业员工,经他人介绍在上海某开发区购买印花税发票时,开发区工作人员承诺并给予他30%的回扣;被告人又接受某国营企业财务人员委托代为购买印花税发票,将回扣的一部分给了该财务人员,另外一部分占为己有。检察院以行贿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叶杭生律师在庭上作了无罪辩护,认为被告人并不具备行贿的主体身份,仅仅是代理他人购买印花税发票,包括自己占有的和交给某财务人员的钱都是开发区送的“回扣”,并不是自己的钱,还从中拿到了一部分钱,司法实践中从来没有拿进钱的人构成行贿,而真正拿出钱的某开发区却不构成行贿。叶律师还指出,被告人在代理他人办事过程中,个人占有了按理应全部转交给委托人的一部分所得利益,有违社会公德和个人诚信。但是,按公诉机关的观点,被告如果将钱全部给了委托人,构成的行贿数额更大;如果全部个人侵吞了,反而不构成犯罪,这种观点于法无据,于理不通。叶杭生的意见获得了大部分旁听人员的赞同,最后因种种原因,法院判决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事后,叶杭生律师就开发区存在的行贿行为以“开发区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为题写信给上海市政协,被政协编为社情民意发给政府有关部门,上海市委研究室专门派人向他了解情况,听取他对开发区整改的意见,《东方早报》对此作了专题报道。

叶杭生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业务,并一直参与刑事辩护研究会工作。叶杭生坦言:“刑事辩护是律师的基本功,也是律师的一项重要业务,对促进法制建设、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有着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老律师,我希望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能更快些,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环境更宽松一些,更希望刑事辩护后继有人,有更多的优秀律师加入到刑事辩护的队伍中来。”

民商领域    业绩斐然

 

叶杭生律师自1992年始办理了大量的金融案件。有一起金融案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与被告上海某公司签订人民币贷款合同,由第三方某房产公司的在建工程抵押担保,但到期后贷款人未按期还款,原告向法院申请按公证文书强制执行抵押的房产。但是,担保人提出异议,认为抵押合同上的担保人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均系伪造,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担保人不应承担责任。当时,银行对法院会对涉案担保人判决其承担经济责任已丧失信心。

叶杭生接受银行委托后,经过认真研究和调查取证,提出虽然合同上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登记用的身份证复印件系假冒,但在贷款展期中用来办理抵押登记的三证(即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许可证)是真实的,如果没有这“三证”,抵押就不可能成功;而且,在“三证”上有抵押登记的记载,担保人在抵押后长达三年的时间里未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认抵押的事实,担保人担保贷款展期抵押的责任不可推卸。法院通过审理接受了原告代理人叶杭生的意见,判决担保人仍应对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叶杭生律师将“死案”救活,成功地帮助当事人收回了全部贷款。此案成为法院的一个典型案例,并作为银行系统内部追讨欠款的一个典范。多年来,叶杭生律师以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勤勉尽责的敬业精神,为上海多家银行和金融机构代理了数百起贷款纠纷案件,为他们追回了几亿元的逾期贷款。

叶杭生律师还担任数家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办理了很多房地产纠纷案件。在代理某房地产公司工程欠款一案中,该公司被某建筑工程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工程余款1200多万元及违约金300万元。叶杭生打开尘封已久的档案,仔细审阅合同和工程建设中的有关资料,经过缜密调查发现该工程公司因工期延误四五年之久,给被告房产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根据双方在施工现场的签证记录,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原告应支付被告工期延误的违约金已超过1000万元。据此,叶杭生代理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最后反败为胜,一、二审法院支持了被告的主张,判决原告支付被告违约金的数额,超过了原告起诉被告的“标的”。此案在建筑行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多年来,叶杭生律师孜孜不倦地钻研业务,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在《法学》、《中国律师报》、《上海法制报》、《上海律师》等报刊上发表论文20余篇,其中“立法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担保责任探讨”、“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等论文,被选送参加华东律师论坛,并获得上海市司法局评选的优秀论文奖。

服务社会    履职尽责

 

叶杭生律师是上海市静安区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静安区政府法律顾问,他积极参政议政,为政府部门决策出谋献策。他所写的“关于加强本市保安队伍建设的建议”作为民建上海市委提案,获得上海市政协优秀提案奖;“关于制定强制执行法的建议”作为民建中央提案提交全国政协;“关于双规期间应折抵刑期的建议”被上海市政协作为社情民意反映上报全国政协。他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在担任上海市信访办法律顾问团成员期间,协助市委、市府信访办接待来访人员,帮助化解社会矛盾,被上海市信访办、市司法局评为“信访接待先进个人”;在担任静安区政府法律顾问期间,参与重大群体上访事件的接待工作,在“东八块”动迁纠纷引起的群体上访事件中,放弃休息时间,主动参与现场接待和矛盾化解,并针对处理动迁纠纷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区政协提交了“关于当前处理动迁纠纷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市、区两级分管领导均作了重要批示,并给予很高评价,静安区政府授予其“信访先进个人”称号;在静安区发生“11·15”特大火灾后,他积极参与火灾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接待受灾居民和其家属的来访,并对有关问题的处理给政府有关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区政府领导所采纳。叶杭生律师以忠实履行社会责任的实际行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依法行政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叶杭生律师从业以来,非常关心上海律师业的发展,积极参与律师协会的工作,先后担任过三届上海市律师协会的理事、一届监事以及市律协纪律委员会副主任;作为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叶杭生现任静安区律工委副主任、市律协维权委员会副主任。他还担任了四届刑事辩护研究会副主任之职,经常主持重大刑事案件的讨论活动,并提出指导意见;经常到律师学院为律师培训讲课,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讲授“律师执业道德与职业纪律”、“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的自我保护”等课程,通过言传身教来提高培训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的职业素养;还多次被市律协指派到甘肃、河南等外省市及华东政法大学讲授刑事辩护实务和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为推动律师行业的发展和律师队伍建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老骥伏枥,志在千里”。年逾六旬的叶杭生律师依然精神矍铄,雄风犹在,在执业为民的律师生涯中奋斗不息,继续不断地创造着服务政治、服务社会、服务经济、服务法治建设的辉煌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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