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规 法官不得要求律师提供赞助
日期:2008-04-07
作者:齐鲁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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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拿到这份包括五章六十条的《暂行规定》,发现比起以往的规定,更加严格更加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其中这样几个亮点不能不提。
增加了诉讼中其他环节的纪律要求
评估、拍卖、鉴定、审计、调解、执行等,都是民事案件中有可能涉及到的环节。过去的规定中并没有对这些作出明确的纪律要求,致使法官的权限过大,容易造成法官和律师的“犯规”。
但是《暂行规定》对这些环节都有规定,比如第二十一条指出:法官不得违反规定,强迫律师要求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过去有少数法官为了追求调解率,反复打压律师要求案件调解解决,进而损害到当事人的利益。”一位法律人士说。
执行的环节容易滋生“交易”,《暂行规定》特别用了6条规定来规范法官与律师在案件的执行时应该遵守的规范。
第一次将禁止“三同”写进法规
所谓“三同”,是指法官在办案中与律师同行、同吃、同住,由律师买单。“三同”一直是令当事人深恶痛绝的现象,而《暂行规定》则是第一次将禁止“三同”明确写入的法规。
此外,《暂行规定》中还指出:法官不得要求律师、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供赞助;不得向律师、律师事务所摊派任何费用。
《暂行规定》也指出:法官不得参加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组织的,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座谈、研讨等活动;不得参加律师事务所的开业或者庆典活动。
禁止法官与律师之间可能发生的“隐性交往”
公然索贿或者公然行贿是在《法官法》和《律师法》等法律中明令禁止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官与律师中的极少数“害群之马”仍然通过隐蔽的交往来谋取利益,《暂行规定》就第一次将这些“隐性交往”列出并明确禁止: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律师的财物;收受律师提供的干股;与律师“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委托律师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通过赌博方式收受律师财物;要求或者接受律师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授意律师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与律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财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