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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律师所 嫖娼证明"毁婚姻?

    日期:2008-04-15     作者:翟方    阅读:3,495次
一波三折的嫖娼疑案

9年来,沙市居民褚福荣的生活变得一塌糊涂。从涉嫌嫖娼、到妻子起诉离婚、到状告公安部门、再到状告律师事务所,这一切均与一纸“嫖娼证明”纠缠在一起。

但现年52岁的褚福荣至今仍否认他嫖过娼。

昨日,他向记者讲述了“涉嫌嫖娼”的经过:1999年5月29日晚,为还2000元欠款,褚福荣到荆州一化妆品店找店老板借钱,店老板说手中没钱,店中一女服务员说可以帮他借到钱。还债心切,褚福荣便与并不熟的女服务员乘出租车去沙市。途中,女服务员下车打了个电话,二人又一同沿街步行。


过了一会儿,沙市立新乡派出所民警张某等人赶来,将褚福荣和女服务员带回派出所,就褚福荣涉嫌嫖娼进行审查。褚说,至次日晨,因急于送儿子上学,便承认了嫖娼,写了书面交待。

褚福荣的妻子王芳在沙市春来市场做生意。30日上午9时许,民警带褚福荣到市场,告知王芳,褚福荣因嫖娼被抓。下午,王芳到派出所交了3000元罚款,将褚福荣领回了家。

但褚福荣认为自己没嫖娼,为此他多次上访。后来,派出所虽未明说褚福荣没嫖娼,但分两次退给了他3000元。

2004年12月,褚福荣就“嫖娼”一事状告沙市公安分局,诉请恢复名誉、索偿130万元。庭审中,沙市公安分局承认:褚福荣嫖娼一事,立新乡派出所“没有履行行政裁决,处理程序不合法”。该局向法院说明,派出所出具的嫖娼证明无效。

但褚福荣并未获得130万元赔款。2005年4月,荆州中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他的诉求。

4年离婚官司夫妻成了陌路

褚福荣说,被派出所释放后,他对妻子王芳十分责怪。此前他要王芳拿2000元还债,王芳没同意,他才去借钱,正是在借钱途中才“涉嫌嫖娼”。一气之下,他打了王芳,将她从家中赶走;并一共3次向王芳提出离婚;但最终,他都撤诉了。

1999年7月,王芳向法院诉请离婚,理由是:双方婚后没有感情。

可是褚福荣这时已不同意离婚了。经多次庭审和上诉,2003年5月,荆州中院终审判二人离婚。期间,褚福荣一直在向有关部门申诉自己不曾嫖娼。

3份判决书判决离婚的理由,均有二人“性格不合,争吵打闹,感情不睦”等原因,文中涉及“嫖娼”一事时,描述在不断变化:先是“嫖娼被处罚”,再是“涉嫌嫖娼”,最后是“夫妻因故分居”。

记者查询判决书发现,王芳1999年7月的离婚诉状中未提“嫖娼”,但庭审中她陈述了褚福荣嫖娼。

记者从王芳上月18日的证明材料中看到,1999年10月20日,王芳与荆沙市衡平律师事务所(现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孔令琼同去立新乡派出所证,派出所出具证明称“沙市商场职工褚福荣九九年因嫖娼被我所治安处罚。”

虽然王芳在证明中说“我与褚福荣离婚与这份证明无关”,但褚福荣说,离婚案前他3次起诉离婚,但最后均撤诉,是因为嫖娼事实不成立、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等原因。而律师取证“嫖娼”并递交法庭,是造成最终离婚的重要原因。

律师事务所该不该为离婚买单

2006年6月,褚福荣以律师执业违法为由,将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索赔财产损失、精神损失共100万元。

在昨日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取证(“嫖娼证明”)行为是否侵权、“嫖娼证明”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关等焦点展开辩论。

褚福荣称,嫖娼应由县级公安机关认定,应以裁决书形式下达,而非派出所的证明。律师取得无效证明递交法院,属执业违法,误导法官判案,侵害了他的家庭完整权。而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称,律师取证是《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赋予的权利,在立新乡派出所取得的证明是真实的。真实的证据,采信与否是法院的事,与律师取证行为无关。

褚福荣称,“嫖娼证明”是法院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离婚导致他患上精神分裂症和生活困窘,这是“嫖娼证明”带来的连锁反应,律师事务所应承担责任。律师事务所则称,离婚纠纷在起诉前就有,离婚是王芳的真实意思,代理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何况事务所并未参与离婚案的重审和终审诉讼。

庭审中,褚福荣一度哭出声来。他说,《婚姻法》第32条中有5项判决离婚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有14种判决离婚的情形,均只有“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条与他沾边,而唯一沾边的便是“嫖娼”。他说,是律师取得的无效“嫖娼证明”,让曾有家业的他落得个人财两空、生活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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