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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原因不明"火灾事故频发 呼唤民法救济

来源:法制日报     日期:2011-10-26         阅读:2,085次

各地“原因不明”火灾事故频发 呼唤民法救济

一场大火过后,由于起火“原因不明”,从而引发了连环诉讼,在这场诉讼的拉锯战中,各方人马倾尽所能。

由于火灾属于毁灭性事故,近年来,在形形色色的火灾事故中,原因不明的火灾所占比例正逐年增高。对于一起火灾的责任认定,火灾原因是其最根本的依据。然而,当火灾原因不明时火灾责任如何认定,对目前火灾调查工作和司法审判工作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

火灾结论“原因不明”

2007年11月26日,浙江省武义县华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浙江乔扬实业有限公司承租了坐落于武义县熟溪街道东南工业区的3号厂房。

到了2009年4月1日,上述厂房发生了严重火灾被烧毁:烧毁建筑面积达3622.82平方米。

火灾发生后,武义县公安局对嫌疑人季新(华锐公司员工)以涉嫌失火罪移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10月21日,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武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季新不起诉。

至此,有关部门对此次火灾的结论为“原因不明”,一场连环诉讼就此拉开序幕。

随后,乔扬公司将华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其在生产过程中,因管理、使用不当等原因发生火灾,大火除烧毁华锐公司自有财产外,还造成乔扬公司3号厂房严重损毁。据此,乔扬公司要求华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25992.80元(最后法院认定其实际损失为38573.80元)。

由于华锐公司在从乔扬公司承租厂房后,又将厂房转租了第三家公司,因此,在认定火灾“原因不明”之后,事态进一步复杂化。

据了解,2009年1月,浙江省武义大河电子有限公司向华锐公司租赁了一间仓库堆放电子秤成品,在火灾造成的损毁建筑面积中,大河公司租赁的仓库也在其中,导致大河公司存放的电子秤成品全部被烧毁。

于是,大河公司以同样的理由,即管理、使用厂房不当引发火灾为由,也将华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火灾损失1590187元。

华锐公司辩称:本案中消防部门的认定是“起火原因不明”,既然起火原因都不明确,那么管理过错也需要进一步认定。

根据消防部门的勘验笔录,出租厂房竣工资料,记者发现,浙江乔扬实业有限公司出租的厂房未经过消防验收,屋顶系砖木结构,厂房内外均没有消防设施。华锐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浙江乔扬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次火灾事故中主观上有过错,正是这一过错行为才导致了火灾的蔓延扩大成灾,应当承担本次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是委托律师针对浙江乔扬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提起了反诉。

管理不善还是规范不达标

上述两起诉讼于今年4月由武义县人民法院宣判,华锐公司均败诉。华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今年7月,上述两起案件二审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记者在旁听庭审的过程中注意到,两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均在于:原因不明的火灾事故民事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华锐公司辩称,首先,乔扬公司出租的厂房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才造成了起火初期无水救火的局面,错过了最佳灭火时机。其次,正是由于乔扬公司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的行为,才未能控制住火灾风险,导致火灾的发生;也正是由于“砖木结构不符合耐火等级要求,厂房内外均没有按照强制性规定设置消火栓”这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才导致了火灾蔓延扩大。因此,对于此次火灾事故,乔扬公司存在着重大过错,与财产损失有极大(直接)的因果关系。

面对大河公司的诉讼,华锐公司同样辩称,乔扬公司是本案所涉厂房的所有人,对火灾发生存在重大责任,应由其对大河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乔扬公司则辩称,在本案中华锐公司的经济损失是其管理不善导致火灾引发,乔扬公司不存在侵权,无须对其经济损失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据此判定,华锐公司明知乔扬公司出租房屋的消防设备存在瑕疵却仍然租赁存在火灾隐患的房屋……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缺少救济财产难受保护

北京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王文杰律师告诉记者,由于火灾现场情况的复杂性,大部分能证明火灾起因和认定火灾责任的证据被烧毁等,在进行火灾原因调查时,存在众多难以查明火灾原因的情况。

王文杰认为,在大量因为原因不明所引发的诉讼中,按侵权损害赔偿所要求的因果关系要件来看,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不明,只能说原因不确定,不能据此推定出着火者有疏于管理和防范的过失。

记者注意到,近几年来,央视大火案、衡阳大火案、克拉玛依大火案、上海静安区大火案、东北第一高楼大火案等系列火灾事故都给受害人造成了重大伤害。相关人员和单位自然会受到刑法的制裁,但对于大量原因不明的火灾在民法上该如何救济,则未有定论。

“消防法只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没有规定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不辅之以民法方面的救济和保护,烧毁的财产就得不到补偿,甚至很多人无家可归。”王文杰说,出于以上考虑,探讨火灾事故民事索赔案件与其他民事侵权案件的不同,并揭示火灾事故民事索赔的一般规律,或许能为此类案件提供一些有益的法律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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