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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存奴役制度现象 律师上书人大吁设奴役罪

    日期:2007-07-10     作者:金羊网    阅读:2,539次
    

据《检察日报》报道,山西“黑砖窑”事件暴露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提出关于刑法增设奴役罪的建议,并以特快专递“上书”全国人大。近日,记者就此事专访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吴革律师。

刑法对“黑砖窑”无规制

记者:有网友提出

,对山西“黑砖窑”事件,我国刑法可以强迫职工劳动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惩处直接责任者,法网编织得已十分严密,又何必再增设“奴役罪”?

吴革:恰恰因为法网编织得不够严密,对奴役的行为刑法上没有规制,我们才提出了这个建议。

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违反劳动管理法规的用人单位,发生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的,将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是合法成立的,而山西黑砖窑场由于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属于非法的,所以适用不了强迫职工劳动罪。强迫职工劳动罪不仅适用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法定刑也偏轻,对情节严重的才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雇用童工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这与黑砖窑奴役事件对被害人所造成的伤害不相适应。

再来看看衡庭汉等人拐骗民工充当砖窑“奴工”的行为,实际上也不能适用拐卖妇女儿童罪,因为他们诱骗拐卖的对象多是男性成年民工,不在此罪调整范围。

黑砖窑“奴役”行为不仅侵害了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更为恶劣的是侵害了人格、尊严,挑战了人作为权利主体最基本的人权,其社会危害性要比普通的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迫职工劳动罪等严重得多,但是刑法对这类行为并没有规制,因此有必要增设奴役罪。

奴役制消失但现象存在

记者:但是,“黑砖窑”事件毕竟只是极个别的例子,奴役制度在我国已经消灭,建议增设奴役罪,罪名是否合适?吴革:制度的消灭不等于现象的消灭。山西 “黑砖窑”的奴役事件并非孤例,此类现象不仅山西发生过多起,在其他省份偏远地区、城乡接合部,可能长期存在,区别仅在于被揭露与否,差别也只是程度上的大小。增设奴役罪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从长远看,它可以保障人权,起到威慑作用,进而遏制现实中正在发生、未来可能发生的奴役他人、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

奴役罪无损我国国际形象

记者:有网友认为,制定奴役罪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您怎么看?

吴革:将某类犯罪现象的发生与国际形象联系在一起是不妥的。应当看到,在社会发展阶段出现某类犯罪现象是正常的。关键是一个法治的政府不能讳疾忌医,不能因为出现某类恶性事件,考虑到国际形象而对此隐匿,那等于在包庇犯罪。我们之所以提增设奴役罪,也正好符合国家严厉惩治这种犯罪行为的需要。

从国际社会来看,虽然奴隶制在文明国家已不复存在,但奴役现象在国际社会时有发生,各国仍然在谋求合作,共同打击国际上的奴役犯罪行为,增设奴役罪有利于国际合作。

奴役是暴力威胁役使他人

记者:建议增设奴役罪时,有没有考虑到可操作性,比如对奴役多长时间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建议。

吴革:我们对增设奴役罪的初步建议是:“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采取诱骗、精神控制、经济控制等方式,意在使他人被役使或役使他人的行为。一般情节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至于奴役的时间、程度等细节,还有待立法机关作具体论证。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奴役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不论是单位强迫了职工劳动,还是自然人强迫他人劳动,只要情节严重,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黑砖窑”调查组干部上班打牌被查处

据新华社电 山西省临汾市纪委、监委近日严肃查处了洪洞县纪委少数干部上班期间打扑克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并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今年5月下旬,洪洞县广胜寺曹生村“黑砖窑”事件发生后,洪洞县组成了“5·27”专案调查组,洪洞县纪委派人参

加了调查工作。6月19日上午11时许,调查组任青林等4人向县纪委副书记马和平汇报调查情况后,任青林提议,和张秀英、刘宝虎、郭森在办公室打扑克,后被记者发现曝光。

临汾市纪委、监委作出决定,责令洪洞县纪委向省、市纪委作出深刻检查;给予洪洞县纪委副书记马和平党内警告处分;洪洞县纪委案件检查室主任任青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洪洞县纪委审计中心主任张秀英行政记过处分;对机关干部刘宝虎,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对借调干部郭森,责令作出深刻检查,退回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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