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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收费办法 律师只能收取三项费用

    日期:2006-11-01     作者:中新山西网    阅读:3,963次
中新山西网11月1日电 据山西青年报报道,昨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布,新办法从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这有利于促进全省律师收费的有序进行,公众举报投诉律师收费问题也有了依据。

五类服务政府定基准价

根据新办法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律师事务所提供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共五类法律服务时,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计件、按标的、计时收费

根据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可根据不同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依照规定协商确定。特别规定,采取计时收费的,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

风险代理费30%封顶

按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均不能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同时,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只能向委托人收三项费用

按规定,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而且,除以上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所有收费信息,实行明码标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物价、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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