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指出,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同胞兄弟姐妹和法官的近姻亲从事法律服务职业的,由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将双方名单在各自系统内进行公示;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和法官的近姻亲从事法律服务职业的,不得代理(含隐形代理)该法官所在法院受理的所有案件;法官与本案当事人所委托的法律服务人员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夫妻、曾经同事等关系,有自行回避的义务和责任;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法律服务人员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所委托的法律服务人员,或者为法律服务人员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法律服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案件承办法官不得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私自会见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的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服务人员不得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约见案件承办法官;法官不得借红白喜事、子女升学等家庭重大活动收取近亲属以外的法律服务人员为其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法律服务人员借用钱款、交通工具等物品,不得接受法律服务人员安排的宴请、休闲、旅游等项消费活动,不得委托法律服务人员办理代购物品、装修住房等其他私事;禁止法院任何个人在案件开庭审理信息正式对外公示前,私自向法律服务人员和案件当事人泄露该案件承办法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个人信息等情况;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均不得单独代理案件。
同时《规定》对风险代理作出规定,凡属风险代理的案件,须在给法院的律师函或其他有关函件上注明"风险代理"字样,风险代理的收费不得高于合同标的额的30%;严禁法官与法律服务人员相互串通,对执行案件进行风险代理并分成好处费。
《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条款,对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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