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码公司侵权
5000元律师揽下纠纷
2004年8月,甘肃某数码彩印有限公司因使用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与方正公司发生侵权纠纷。2004年10月,为解决纠纷,数码彩印公司与甘肃陇翔律师事务所贾建斌律师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权益,做到使甲方不受任何经济损失;甲方向乙方缴纳费用5000元,此费用作为甲方与方正公司纠纷的所有解决费用。甲方不再承担因使用方正盗版软件引起方正公司索赔的任何费用。一旦发生方正公司向甲方索赔因使用盗版软件引起的任何费用及造成甲方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方赔偿违约金10万元。
数码公司败诉
将律师事务所告到法院
合同签订后,数码彩印公司便向律师事务所交纳了5000元代理费,之后,由贾建斌律师代理的这起“软件侵权案”开庭审理,作为被告的某数码公司却被法院判决败诉,并赔偿方正公司经济损失13万元。后经省高院调解后,某数码公司赔偿方正公司5万元。随后,数码彩印公司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将甘肃陇翔律师事务所起诉到法院。
昨日庭审中,贾建斌称因为该律师事务所与原告同在一座写字楼办公,加之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又是老乡关系,所以该律师事务所才接下原告的委托代理。而在接案子时,由于原告隐瞒了其购买盗版软件的事实,所以才导致了其在侵权案件中的败诉结果。
另外,在委托合同签订后,律师事务所已履行了应尽义务,而原告却没有按时交纳代理费。而原告败诉后,并没有向北大方正支付5万元赔偿金。据此,被告认为原告有“讹人”之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一审判决
被告律师有违诚信原则
庭审结束后,法庭对该案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作为律师,不应该在案件还未进行审判时,就替法院作出判决结果。因此,被告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要遵守合同中的允诺约定,由被告承担原告在侵权诉讼中败诉而要支付给北大方正的5万元赔偿金。但原告提出的关于由被告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法院以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属不当获利为由,予以驳回。至于被告提出原告并未向北大方正支付赔偿金5万元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是否支付此笔费用,是北大方正与原告之间的事情,并不影响此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约定。
举案说法: 针对本案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来兰参与这起案件的姚律师。
记者:本案中,为什么说被告有违诚信原则?
律师:被告作为某数码公司委托的代理律师,在合同中向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允诺,“原告不再承担使用方正盗版软件引起方正公司索赔的任何费用,一旦发生方正公司向甲方索赔使用盗版软件引起的任何费用及造成原告损失的,均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及如何承担应由法院认定,而被告作为律师,不应该在案件还未进行审判时,就替法院作出判决结果。
针对本案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来兰参与这起案件的姚律师。
记者:本案中,为什么说被告有违诚信原则?
律师:被告作为某数码公司委托的代理律师,在合同中向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允诺,“原告不再承担使用方正盗版软件引起方正公司索赔的任何费用,一旦发生方正公司向甲方索赔使用盗版软件引起的任何费用及造成原告损失的,均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及如何承担应由法院认定,而被告作为律师,不应该在案件还未进行审判时,就替法院作出判决结果。
本报记者 李东朝 为您摄影报道 昨日中午,本报接到部分经营户举报投诉称,兰州奴宝引擎服饰有限公司老板马祥等4名同伙卷走约30户“奴宝”加盟店的货款、加盟费跑了。来自嘉峪关等地的加盟商约有三十人,围在办公室讨要说法,从早上到中午,一直没有见到公司负责人。
记者火速赶往位于兰州市庆阳路的阳光大厦商住楼12楼6号房间。只见“奴宝”公司大门被砸开,许多经营户和公司员工七嘴八舌地议论着,谴责兰州“奴宝”公司是骗子公司。
网通集团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单据称,马祥拖欠9月份、10月份电话费一共约2006元。
据悉,该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加盟店大约有30家,其中兰州市区就有10家,嘉峪关、白银、平凉、庆阳等地都有,业务经营范围涉及三个省份。
目前,20余名加盟店经营户和公司员工将具体情况写成书面材料,并向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经济侦查大队报了案,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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