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明确烈士评定5项标准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烈士褒扬条例》。条例规定,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参军或报考公务员优先录用。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对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以及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评定为烈士。
条例还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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