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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在中国

    日期:2007-08-21     作者:蒋安杰    阅读:3,834次
    编者按

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国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它借鉴了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倡导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和律师的执业技能。

2000年9月,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和复旦大学在法学院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四十多所高校法学院系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

经过七年的教学实践,诊所法律教育作为对现有法律教育模式的创新和突破,已经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为了详细了解诊所法律教育的有关情况,本报记者对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甄贞主任和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晨光院长进行了专访。


现行法学教育的有益补充--甄贞主任访谈


甄贞,现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主任

“法律诊所的老师和学生是不是也穿白大褂?”

“你们的法律诊所也给人看病吗?”

甄贞在其2002年出版的《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自序中以这样一连串的疑问开头。回想法律诊所刚刚在中国推广之时,甄贞说这种疑问绝对不像今天看来的那样仅仅是一种玩笑,而是一种现实的质疑。从不了解、不熟悉、不认同到一步步的被教师、学生和社会所接受,其间酸甜苦辣不计其数。

甄贞告诉我们,五年前出的这本书,现在看来已经有点过时了,因为经过几年的摸索,诊所法律教育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较为成熟的经验。

培养三位一体的人才

记者:甄主任,法律诊所教育引进中国已经有7年的历史了,能不能先给我们介绍一下法律诊所设立的初衷以及它的人才培养目标?

甄: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我们的高等院校既要培养高层次的法学理论研究者、法学家,也要训练出能解决实际问题,熟练掌握诉讼技巧,有职业道德的法律从业人员。在我看来,或许后者的社会需求更加迫切。

在中国,诊所法律教育指的是,法学院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并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服务。

我们的高校,我们的法学教育机构,从学生到老师,都已经十分熟悉和适应了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方法。学生只是把老师讲的“正确答案”记在本子上,以求考试时得个理想的成绩。但是,当学生们迈出校门时,面临的现实却是严酷的。面对一道道法律程序、一个个具体的法律问题,可能会是一头雾水、不知所措,从书本到实践,需要从头学起。这个过渡,有的人可能几个月就走过去了,而有的人可能一辈子都误在里面。

另一方面,传统的法学教育侧重于法律知识的灌输,对于法律伦理、公平正义观念则不能很好地教益于学生。这样的学生走入社会后,由于没有树立坚实的法律信仰,是不能作一名合格的法律人的。

现行法学教育的有益补充

记者: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正处在一个深化改革的背景中,在这种背景下,您如何看待诊所法律教育的定位问题?如果看待它与法学教育改革的关系问题?有人认为,诊所法律教育可能会带来法学教育的一场革命,您是否同意这种观点?

甄:从总体上来看,诊所法律教学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我不太赞成这种观点。诊所法律教育还是个新事物,我们现在最好不要赋予它太多的价值承担,那样的话,反而让它背负沉重的使命,不利于它的成长。诊所教育好比还是一颗小草,必须等到它枝繁叶茂时,才能用它来遮风挡雨。

我倾向于这样定位诊所法律教育:它是现阶段法学教育的有益补充。现在的关键在于把诊所法律教育做实,让大家慢慢看到它的实效,让大家心甘情愿地去接受它。

现在全国已经有40多所高校设立了法律诊所课程,它成了大三学生的一门选修课。实践表明,这门课程是很受学生欢迎的。

对于一名法律人来讲,演讲和写作的能力是必须的。但是传统的满堂灌式的教学方式很难为学生提供锻炼的机会。而诊所法律教学,则突出强调老师对学生的帮带作用,是学徒工式的教育方式。学生要亲自参与到实际的案件中来,从客户接待、调查取证、庭审辩论再到申诉再审等,诉讼的每一环节学生都必须认真地准备。在真正进入诉讼角色前,老师们还会组织学生进行讨论,老师这时就是个中立的角色,他要让学生站在法官、律师或当事人的地位上进行思考,思考后还要互相辩论。

据统计,到现在为止,诊所法律教育已经培养了7000多名学生,承办案件近4000起。可以说,很多学生在上完这门课后,写的课程总结感人至深,他们认为诊所法律教育所教益于他们的不仅是法律的素养,更重要的还是人格的涵养与综合能力的提升。

苏格拉底式的诱导教学

记者:甄主任,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一批既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又具有坚实的法律实践能力的老师,那么在诊所教育的推行过程中,师资力量欠缺会不会是一个障碍?

甄:诊所课程不同于其他的课程,它对教师综合素质的要求特别高。首先,教师需要有爱心、责任心和公益心,如果他不具备这种素质,就不能将其传递给学生;其次,老师应当有从事司法实务的经验;还有一个问题,诊所法律教育对教学方式的要求与传统方式是不同的。诊所教育是一种苏格拉底式的诱导教学,有一些教师可能对此很不适应。

因此,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师资问题的确是需要认真对待的。但培养教师是一个长远的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

我们特别重视师资的培训工作,每年都派一部分老师到国外学习,还经常召开国内、国际的研讨会,加强同行之间的交流,开阔老师们的视野。

我们还通过老教师的帮带,通过有经验的高校和没经验高校的结对子,通过让有经验的教师到其他高校去现场观摩提出具体的指导等等,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尽快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稳定的教师队伍。

记者:诊所教育的成本问题也是很现实的,那么对于这种教学模式的推广会有什么影响呢?

甄:诊所法律教育是一门昂贵的课程。它的课程人数不能超过30人,老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超过1:5,教师的成本是相当高的;在时间上,它也不是如传统教学模式那样按课时计算,它要对一个案件进行全程追踪,有时需持续几个月甚至是一年的时间;另外,学生外出调查取证也需要差旅费、餐费等,复印资料也需要复印费。

在国外,对诊所法律教育是有要求的,它要求教室的桌椅是能够活动的,这样能够自由组合,因为我们的授课经常需要做游戏、辩论、演话剧等等。

现在据我了解,人民大学的诊所法律教育中心正在建设一个独具特色的诊所教室,那就是两个相连的房间中间用毛玻璃隔开,学生在一侧接待客户、分析案情,而在另一侧的老师则将此看得清清楚楚。这样,老师们针对学生在应对诉讼中的薄弱环节就能对症下药。

因此,不是所有的法学院都有能力开这门课程,即便开了,能坚持多久也是一个问题,因为它是需要不断投入的。

但是我们希望有条件的学校能开办这个课程。实际上,现在国家对法学教育的投入还是不少的,而且法学院也还是有能力筹集社会资金的。我想,关键是考虑如何合理地利用资金,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学条件。

诊所教育的未来

记者:法律诊所教育经过七年的推广,已经达成了一定的社会共识,那么您能否给法律诊所教育的未来做一个展望?

甄:经过七年的发展,法律诊所教育应该说正处在一个槛上,要么大跨步地前进,要么止步不前。我总结了一下,有五项事情是需要努力推进的:

第一,是生存和发展的问题。我们还要不断地争取高校的支持,争取国家和社会对诊所法律教育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

第二,是我们自身的问题。就是关于如何实现诊所法律教育的规范化、标准化的问题。这是我们现在所面临的最大问题。专业委员会在过去几年先是让高校参与进来,这几年我们就开始树标杆,确立质量标准。我们做了大量这方面的调研,形成了一些著作和文章,探讨什么是标准化的诊所;

第三,还是要加强对内对外的联系。诊所教育,不是孤立的,它打破了教室的围墙,学校的围墙,是一个与社会相联系的课程。这就需要加强对内对外的合作沟通;

第四,加大师资培训,加大科研力度,加大与传统法学教育的交流和渗透,还要扩展与国内国外学界的交流;

第五,最终我们要做的是影响立法、影响司法,使我们国家的整个法律体制更加完善。看起来这个目标好像有些宏大,但是,这的确是我们所想所做的。


为法学教育打破樊篱提供动力--王晨光院长访谈


王晨光,北京大学文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哈佛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比较法。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顾问

法律诊所的概念,最早是在20世纪初,由俄国学者Lyublinsky和美国学者Rowe借鉴医学中临床解剖的概念而提出的,到了30年代,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弗兰克系统地提出了法律诊所的概念,并发表了题为《为什么没有法律诊所教育》的文章。

到了60年代,由于学生运动的广泛兴起,学生们因对法学院旧有教学模式的不满,首先组织了具有很强实践性的法律援助活动,后来则成为美国法学院法学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诊所法律教育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因而迅速在全球范围内传播开来。

像律师那样思维

记者: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教育课程,我们很关注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学模式问题,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

王:以清华大学法学院为例,法律诊所教育的整个模式包括课堂讲授和课后实践两大块。我们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式,在遇到具体问题时,老师坚决不给标准答案,激发学生自己去思考。针对传统法学教育只重单纯理论教育的弊端,法律诊所教育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和锻炼,这就比方说开汽车要自己亲自开才能对经过的路线了如指掌;学武术就一定要从一招一式练起,坚持长期不懈才能学会整个套路;学习游泳一定要下水练习。法律诊所教育以学生为中心,为学生提供综合性实战环境,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引导学生考虑法律、事实、社会和职业道德等一系列问题,教给学生如何从实践中学习像律师那样思维。

记者:法律诊所教育必然对老师提出很高的要求,那么师资力量方面的问题是如何处理的呢?

王: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因为法律诊所课程的性质就要求老师必须既懂法学理论,又要精于法律实务,两者不可偏废,师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法律诊所教育能否生存下来,能否办得更好。

与此相关的就是法律诊所老师的待遇问题,因为法律诊所课程需要老师投入很大的精力和时间,这一点是与其他法律课程完全不一样的。同时,教授法律诊所课程的老师还面临着其他压力,诸如学术写作任务、职称评定等等,而现在国内尚没有一套完善的专门针对法律诊所老师的评价体系。目前来看尚没有较好的解决方案。

勿以善小而不为

记者:在法律诊所学生办案的过程中,由于要直接跟当事人、司法机关等方方面面接触,必然涉及到诊所学生在案件中的身份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是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

王:法律诊所学生的身份问题一直以来都有,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完全解决。这主要跟法律诊所自身的性质有关,因为法律诊所毕竟不是像律所那样的实体,法律诊所学生也与律师身份不同,这样学生在参与到诉讼中的时候就会有很多限制。目前,我们的处理方法主要是跟消协、劳动局等实务部门合作,学生在办案时以工作人员的名义参与进来。

记者:法律诊所课程的内容绝大多数都是现实社会中遇到的真实案例,那么必然涉及到案源的问题,清华大学的法律诊所是怎么解决案源问题的,以及选择案件的标准是什么?

王:我们主要是通过跟法律援助中心等实践部门合作,通过他们取得案源。同时诊所也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接受求助,在了解情况之后,根据一定的标准决定是否予以承办。法律诊所课程内容的选择,坚持公益性的方向。一开始主要是跟海淀区消协合作,做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案件,后来又进一步拓展到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的案件,家庭纠纷、侵权方面的案件,以及公民权益保护这类行政诉讼方面的案件。我们尽量避免做刑事方面的案件以及大案、复杂案。清华大学的法律诊所定位准确,走出了一条有自己特色的道路,受到了学生的普遍欢迎。

记者:法律诊所教育既然与传统的法学教育有很大区别,那么如何给法律诊所教育在整个法学教育中定位呢?法律诊所教育承担的教育功能与社会功能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王:要给法律诊所教育在整个法学教育中定位,就必须先给法学教育定位。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专门教育。法学教育的理论性和学术性无疑是法律教育的一个重要方向,但是,法学教育更注重的应当是实践性。

正如北大法学院院长苏力教授所言,我国法学教育正处于转型期,到了一个十字路口,法学教育该往哪个方向走,法律诊所教育的出现为法学教育改革起到了关键的推动和导向作用。

根据现代教育理论,大学的功能有三:教育功能、研究功能和社会功能。法学教育作为一种职业教育,应该也能够将这三种功能完美地结合起来。法律诊所教育的出现,极大地补充了法学教育所承担的社会功能。学校教育最终目标是立人,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诊所学生在办案的过程中,通过与当事人的接触,了解案情,处理法律问题,锤炼了明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培养了职业道德,陶冶了高尚情操,树立起做一名真正的法律人的志向。

实践中的法学教育

记者:法律诊所教育的理念是什么?法律诊所教育与传统法律教育相比,在方法上有什么不同之处?

王:法律诊所教育的理念是追求正义性,公益性,社会责任心。这也是结合我国实际并借鉴学习西方国家法学院的法律诊所教育的一个经验。就我国当下而言,正在建设法治国家、和谐社会,现实生活中难免时时出现法律纠纷,而很多案件往往不一定一开始就适宜进入司法程序,但这些问题又必须予以解决,通过法律诊所的咨询帮助来解决这些法律问题,应该说是一种很好的途径,既缓解了司法实务部门的压力,也培养了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而且以很低的成本解决了弱势群体累积的问题,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有利于在法治基础上的和谐社会的建构。

授人鱼,不如授人以渔。法律诊所教育作为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学教育,教学方法跟传统的法学教育方法不同,注重引导学生自己去思考,自己去分析案情,处理法律问题。通过办理案件,让学生总结一套处理实际法律问题的方法。

记者:法律诊所作为一门课程,必定有它自己的特质、方法和功用。您能给法律诊所下一个定义吗?

王:法律诊所教育还在不断地发展之中,要给它下一个定义的话,我想法律诊所是一门以实践正义为导向,通过让学生亲力亲为,参与办案,为学生提供综合性实战环境,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引导学生考虑法律、事实、社会和法律职业道德等一系列问题,训练法科学生的职业法律人的思维能力。它打破了不同部门法的框框架架的束缚,把它们综合起来加以运用,对学生融会贯通法律知识有极大作用。

记者:您是如何看待法律诊所教育在整个法学教育中的定位的?您认为法律诊所教育如何才能够突破瓶颈,获得更好的发展?

王:应该说法律诊所教育决不是法学教育的全部,但是它在法学教育中的意义是非同寻常的,可以说,法律诊所教育作为一门实践性法律教育课程,是与整个法学教育的目标和本质相一致的。法律教育是一门职业教育,目标是培养实践的法律人。实践性教学应当在以后的法学教育中进一步加大加强。

制度性的安排和保障,是法律诊所教育发展的关键。诊所教育的内容在不同的地方要结合当地实际来进行,同时,法律诊所教育与实践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合作也是非常关键的。

记者:请您谈谈当下中国法律教育的现状,以及法律诊所教育引进中国的意义?

王: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厘清到底什么是法律教育?法律教育到底要培养什么样的人才?理论与实践之间是什么关系?理论也不一定是单从书本上来,从实践中提炼理论也许才是真正的理论,现实的理论。

以云南一个地方的“坟山”问题为例,这已经不是仅靠字面的法律所能解决的,而且当前的法学理论也解释不了。这关涉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涉及到法律与地方习俗之间,这对法学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把法律诊所教育引进国内法学院,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相信可以为整个法学教育打破樊篱,求得新的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相关链接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批判法学家对传统的法学院教育模式提出了批判,认为法学院逐渐被一些不具备法律实践经验、空谈法律教义的理论家所把持,不利于培养具有熟练实践技能和社会责任感的毕业生。许多批判法学家们都积极参与到诊所法律教育的改革中来。

现在美国的法学院几乎都建有不同类型的法律诊所。拉丁美洲、非洲、西欧、东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已成功地实施了这种教育方法。

随着法学界对法律教育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中国自2000年9月移植了这一教育方法。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是:第一,法学院建立法律诊所。可以根据院校的情况建立专门的、特色的法律诊所;第二,诊所学生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无偿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代理法律事务,如调查取证、出庭辩论等,在实务中检验所学的法学理论,培养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第三,教师负责全程的监督、引导,保证学生的整个代理过程都受到老师的监控,但教师只是平等的讨论参与者,没有标准答案,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自己提出法律意见,当然教师最终对学生的办案质量负责,以保证当事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可见,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典型的法律实践教育。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引入无疑弥补了我国多年来只强调学历教育而轻视法律实践教育的缺陷,也为我国法学院(系)法律实践教育的改革提供了新的参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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