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1日,成都律师蒲虎购买了一辆新车后,在市稽征处城南征费中心交纳养路费时,由于种种原因没有交上。1月30日,他再次来到城南征费中心,交纳了养路费共595元。城南征费中心扣缴了蒲虎10天的滞纳金共计10.5元。对此,蒲虎认为,他在1月应交养路费70元,滞纳金为应交养路费的1%,10天的滞纳金应为7元,蒲虎起诉市稽征处要求退还多交的滞纳金3.5元及利息1分。
市稽征处认为,蒲虎欠交15天养路费,应交纳滞纳金为10.5元。由于四川省联网征费系统程序进行调试,将15天的滞纳金天数错打印为了10天。
武侯法院审理后认为,市稽征处出具的收费票据中的滞纳金天数,与实际收取滞纳金金额之间虽然存在错误,但蒲虎不能以此为由减少其应当实际交纳的滞纳金,法院判决驳回蒲虎的诉讼请求。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